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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在商业领域的应用已经颇具规模。随着我国学者在电子商务领域研究的深入,其法律理论框架也开始向着纵深发展。电子商务较传统的商业行为来看,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对电子商务动态和静态的各个环节进行解构成为构建良好法律体制的重要任务。本文就电子商务中不同的参与主体在法律上的界定试作解析。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主体互联网络
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方面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在于不断改善的电子商务环境为其提供保障。所谓电子商务,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特殊的商事活动,即在电子化的平台上以数据化手段来完成商业性交易的现代商业行为。电子商务的种类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其中根据不同的电子商务主体来进行划分是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因此,研究电子商务中不同的主体对于解构和重塑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是一个重要方面。
依据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以分为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C2C(个人对个人)等不同类型的交易模式。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商事活动进行管制的法律规则也并不相同,因此,应当分析主体性差异的交易模式所处的现状和境遇。
电子商务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特殊的商事行为。从法律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主体是指作为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享有一定的民商事权利,承担民商事义务的一方。当然,在对电子商务主体进行法律界定之时,不仅需要从行为外观上判断,更重要的是要根据商事关系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
(1)虚拟性。与传统的商事活动中主体相比,电子商务的主体因网络的应用而具有了一定的虚拟性,虽然双方最终交易仍然具有现实性,但其与传统的商事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已经存在差别,建立在比特概念上的这种存在,法律对于初步判断其真实商能力以及对各交易环节的控制都更为困难。
(2)多方性。不同于传统的商事行为,电子商务的主体还包括其他的参与主体,像网络平台服务机构,建设团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对电子商务环境有着积极影响的一方。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也成为电子商务法制构建上的一个需要克服的困难,尤其是在对各方责任承担上的认定。
(3)发展性。电子商务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不断推进,对电子商务的运作方式也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为了促成有效且安全的交易环境,交易模式可能会更加复杂,因此也将可能会有更多的主体参与到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来,使得电子商务的主体不断扩展。
传统的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归属者。电子商务的主体并非仅指直接交易的双方,而是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对特定电子商务行为的完成具有重要影响的参与者。由此来看,对电子商务主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交易主体通俗来讲就是指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也即电子商务中的主要行为者。而交易主体无论从外观还是实质来看,与传统交易主体相类似。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活动,交易双方从根本上看仍旧需要符合传统商法的要求。除了个人作为交易的一端外,其他的商事主体需要依据现有商法进行登记,取得营业资格,同时还要求具有商事能力,确保其具有履约能力。交易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商事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成立并依据商法的相关规定从事营业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合伙组织。商事组织因具有较为强大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更易发展电子商务,成为电子商务中最为活跃的一方。
2、个人:电子商务中存在C2C以及B2C等交易模式,在交易的两端均为个人。在电子商务中,个人多数以用户的身份出现,接受商品或者服务。在有些情况下,个人也作为卖方,利用网络平台向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务。
所谓服务主体,是指为电子商务的运行提供技术支持,以便有效的进行网络接入、信息控制从而快速达成双方交易。正是这一主体的存在,使得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与传统商法有了较大的差异,这一全新的主体,在电子商务的运行过程中有着不容小觑的影响,对部分纠纷更是具有决定性意义。
1、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ISP),是指为电子商务构建互联网络环境,提供信息连线,数据接入等基础设施服务的提供者,包括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主机服务提供者等各种服务。良好的基础环境对电子商务的有效运行是一个关键环节,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规制是不可缺少的。
2、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ICP),则是指为电子商务提供各种实质信息内容的人,电子商务中形形色色的信息内容和不同的信息形式,都是由此类主体提供。从外观上看,网络内容提供者更是越过交易卖方直接将信息传递给买方的人,因此在区分网络内容提供者和交易主体之间的责任过错是最困难的地方,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非常重要的。
所谓监管主体,是指对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负有监管责任,保证电子商务环境良好运行义务的主体。电子商务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方式,利用互联网络进行商贸交易因其便捷高效的优势也备受重视。伴随而来的还有各种纠纷,因电子商务中存在的技术漏洞和网络虚拟等特性,侵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威胁交易安全,侵犯个人信息,财产信息等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因此,建立和维护电子商务的秩序,形成良好的监管制度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政府在电子商务的监管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电子商务涉及的不仅是商事交易和商事信息,还包含着个人信息等其他的社会性因素。政府作为最为有效的监管主体能够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有力的保障。其中,对公众信息,国家机密的保护,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障以及对网络犯罪的预防都是重要的方面,因此,加强政府对电子商务的执法,促进政府对网络环境的改善都是刻不容缓的。
与此同时,作为消费者的个人也应当积极地运用相关的法律,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信息予以监督和举报,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体制,共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1]王保树,《商法总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1
[2]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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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挑战应对策略
[论文摘要]本文立足于探讨电子商务及其法律制度的含义,以及构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从不同角度比较了有关电子商务内涵的各种思想,确定广义论为基本出发点;初步列举了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法、隐私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程序法以及税法等问题,并提出了应对策略。
随着全球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网络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发展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活,涉及到国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国际贸易大国,应当在发展全球性电子商务方面进行积极的准备,开展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动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一般认为,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买卖双方基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指Intemet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相应的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贸活动。其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的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计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interact开发的商业活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指通过Intemet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业内联网)和Extranet(企业外联网)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精简流通环节。电子商务不需要批发商、专卖店和商场,客户通过网络直接从厂家定购产品。
2.节省购物时间,增加客户选择余地。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为各种消费者提供广泛的选择余地,可以使客户足不出户便能购到满意的商品。
3.加速资金流通。电子商务中的资金周转无须在客户、批发商、商场等之间进行,而直接通过网络在银行内部账户上进行,大大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同时减少了商业纠纷。
4.增强客户和厂商的交流。客户通过网络说明自己的需求,定购自己喜欢的产品,厂商则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户需求,避免生产上的浪费。
5.刺激企业间的联合和竞争。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对手的产品性能与价格以及销量等信息,从而促一进企业改造技术,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电子商务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提出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会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问题。
1.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商业对商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订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
2.交易的合法与合同的生效。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的问题。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也与此有关,如果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所以首先应使商家做到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现在基本也达成了一致认可。电子承诺到达速度很快,投邮和到达几乎同时,因此在生效时间上一般不会存在很大分歧。对于生效地点问题,因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比较容易确定,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诺到达地点作为生效地点。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
4.电子合同的确认。电子合同虽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给以确认。
(二)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及对策
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包括诸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其实质是将合同上的风险、费用的负担等尽可能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选择同意后,如果交易后产生了纠纷,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我们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不能认为所有的网上消费纠纷都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抛弃传统的绝对化的解释,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判断标准。同时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也应尽到一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时,应尽可能地将交易要素准确、适当地传送给消费者。这种告知应充分考虑到大多数消费者的网络知识水平.使大多数消费者无须进行专业培训就能读懂或理解其内容。从而避免因误解而产生消费纠纷。
2.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是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消费者往往希望能简单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担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操作不当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损失。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泛滥成灾,消费者购物后退赔艰难。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传和图片,对严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产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费者在网上订购后,还要等待实际交货时才能确认是否与所订购的商品一致,容易导致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与所订购的商品不一致。出现此类问题消费者要向经营者退货或索赔,首先需要商务网站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但商务网站常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消费者对此毫无办法。对此,我们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相结合的防治体系,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严格禁止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诚信的电子交易环境。
(三)电子商务对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对矛盾。虽然我们可以通过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来达到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目的,但这是因噎废食,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应主动构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内的面向网络环境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来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手段,它的运用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为其它法律所调整或不足以调整的情形下,作为一种更为强制性的调整手段出现。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罚手段,所以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尤其对计算机犯罪问题来说,刑法控制是最具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手段,它在整个法律控制体系中起到一种保障和后盾的作用。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刑事立法带来一系列挑战。
1.现有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的不足。应当对刑罚种类进行创新,即引入资格刑;也可以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即没收与犯罪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职业、某类活动的资格,作为一种附加刑,其期限的长短,可考虑比照现有资格刑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来确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务提供商)接纳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相关的职业等。
2.刑事管辖面临的难题。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我国刑法在目前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因此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
3.单位犯罪的处理问题。虽然对待单位犯罪是可以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与者以及主管人员等个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毕竟不是久远之计,因而完善刑事立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四)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的新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使企业经营活动打破地域、国界、时间、空间的限制,经营跨地区和跨国业务的公司数量剧增,原本无力开拓国际业务的中小企业也能通过网络进入国际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化加速了国际贸易全球化的进程。电子商务销售额的迅速增加,也给我国的流转税税源开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也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了新的挑战。
1.电子商务使纳税义务的确认模糊化。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匿名性、难以追踪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点,且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递可能经由许多国家’,在现有条件下甚至无法确认最终销售商和顾客,因此给查明电子商务纳税人身份带来困难。
2.电子商务使税收管理复杂化。具体表现在:商业中介课税点减少,增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无纸化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战。
3.保护交易安全的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难度。由于计算机网络平台上的电子商务对于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计算机加密技术得到不断创新,广泛应用到电子商务上,纳税人就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这使得税务机关搜集资料变得更加困难,税务审计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4.法律责任难以界定。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的人工处理运作模式。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应将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法律责任上出现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的征、纳税方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将无从谈起。从而势必造成法律执行的失衡,最终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见,做好电子商务的税收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
1.要规范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税收政策。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上必须把握整体协调性和前瞻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确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坚持税收中立性政策。税收应具有中立性,对任何一种商务形式都不存在优劣之分。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当平等对待,而不应当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
3.要坚持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萌芽期,应当采取鼓励的政策来扶持这一新兴事物。对此类企业我国应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以适当的税收优惠,以促使更多的企业上网交易,开辟新的税源。
4.要坚持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政策。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加快了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国际社会应为此进行更广泛的税收协调,以消除因各自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障碍。此外,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还能有效地减少避税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我们建立相应的征管体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们更应该理性地认识到,这种制度的建立绝不能因为“征税”而“征管”。我们在建立必要的体制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一定要在原则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励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达到税收征管中政府和纳税方利益的最优平衡
(五)电子商务对程序法的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或专有网络系统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往来,并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么如何确立发生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立电子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地点;数据电文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如何确认电子合同的原件;数据电文的承认、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等。我国现有法律除了新颁布的《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对上述大多数法律问题未做出规定。在电子商务中,卖方可以在网上设立电子商城销售货物,买方可以通过手机、电视、电脑等终端上网,在设于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城购物。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程序法提出了许多挑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当事人所在的地点对纠纷解决来说往往变得不太重要,解决国际电子商务纠纷,应当朝着制定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统一实体规范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全球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纠纷。
(六)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不断创新,越来越隐蔽
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驱使下在网络应用者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网者的隐私权。在这种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不断创新,而且越来越隐蔽。因此,我国必须通过专门立法、鼓励行业自律与教育网络使用者的方式,建立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制度。网络隐私数据如何得到安全保障,这是任何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都面临的问题。信息时代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原则应当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证隐私权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护隐私成为信息自由流通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当前,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经济不仅在中国还处于萌芽期,就世界范围而言,也处在由幼稚向成熟发展的探索期,这样一个相对理性的调整时期,正是立法工作可以谨慎而积极开展的时机。因此,法律的完善就成了网络经济调整的重要一环。
由于互联网本身没有国界,因此有关网络各种规范的法律在管辖权、国际司法协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国际协调问题。美国和欧盟在隐私权保护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国企业是否能够进入欧盟电子商务领域活动。从欧盟与美国关于网络与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矛盾我们可以看出,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需要国际协调,即一方面需要让我国的法律给我国用户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我国用户的隐私权。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作为网络的倡导者与控制者,之所以在保护隐私权上并不十分积极,就是因为他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掌握其他国家用户的隐私与秘密,以达到控制其他国家企业的目的。所以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尽快完善我国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另一方面与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对我国用户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以尽快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为我国加入wro后的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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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从交易的洽谈、签约以及货款的支付、交货通知等整个交易过程都在网络上进行。通畅、快捷的信息传输可以保证各种信息之间互相核对,可以防止伪造信息的流通。例如,在典型的许可证EDI系统中,由于加强了发证单位和验证单位的通信、核对,假的许可证就不易漏网。海关EDI也帮助杜绝边境的假出口、兜圈子、骗退税等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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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我国电子商务从20世纪90年代兴起、发展,不断普及,现已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电子商务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时候,也给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一些新挑战。本文在简述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面临的困境之后,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期望通过建立合理的预防网络欺诈体系,规范网络消费中的格式合同和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这三大措施,使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不受侵犯。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公平交易权立法建议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已经越来越普及。由于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的种种特征,网上购物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些新问题。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维护,其中一项很重要的权益就是公平交易权。
传统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这一点是实际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此外,衡量是否是一种公平交易,还包括: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强制性交易或者歧视性交易的行为;消费者是否得到实际上的满足或者心理的满足等等。在交易的过程中,一般来说消费者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甚至是被动的地位。经营者和消费者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两者的行为构成了交易的行为。一方要赚钱,一方怕花冤枉钱,讨价还价。最终总是要寻求一个平衡点,满足了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交易也就完成了。这个平衡点就是公平交易权的支撑点,也是实现消费者公平交易的关键所在。
当然,网络消费者也具有这种公平交易权。从权利内容上来说,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传统消费者没有质的区别,但由于网络消费的特点,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更易受到侵害,更需要特殊的保护。
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实施的利用虚构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消费者财物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下,销售者对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全或虚假,购买者很难认证或无法判断销售者的真实身份。而且,在销售商品(服务)时,销售者对购买者无告知销售动机的义务,购买者只是凭借经验和习惯对销售者的销售动机进行主观判断,购买者很难断定销售者是真实销售商品还是借销售商品之名实施欺诈。另外,网络环境下的交易,消费者只能凭借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图片和介绍等对所购商品做出鉴别,在消费者收到货物之后,发现实物与电子产品中的介绍相差甚远,也就是说消费者没有拿到与所付金钱对等的商品。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也带有欺诈之嫌,进行的是一种明显的不公平交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
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网上商店往往采取格式合同以节约消费者的时间,大兴所谓"捆绑"条款。消费者只能点击"接受"或"拒绝",而没有商量和讨价还价的余地。在网上商店制定的格式条款中,有许多是违背消费者意愿的。例如:"单方权利条款"如规定网上商店对商品或服务运输延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等。对于网上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在一般情况下文字较小,内容很多,消费者往往没有在认真阅读思考的情况下就表示接受。事后,发生纠纷不能很好地解决,消费者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
网络合同条款的不适当履行包括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两方面。所谓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所谓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其履行有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网络消费者在认购商品并发出货款后,经常会发现所收到的商品的数量、种类、质量等与产品介绍不一致的情况,这就是一种瑕疵履行现象。另外,合同履行后的售后服务也常无法保证,因为网络交易打破了地域限制,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然规定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但可能经营者在产品介绍中说"无包修",可能即使经营者承诺了"三包",也由于地域限制,经营者的身份难以认定,消费者很难实现其售后服务的权利。这些情况都使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我国关于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规范严重缺失。为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合理的预防网络欺诈体系。网络消费相关立法应当对网络交易中的假冒、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在此基础上,从立法上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审查义务。大部分网络交易都是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平台提供商对在其平台上开设"店铺"的企业和个人应尽到身份审查义务,以确保交易纠纷产生后,给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真实的信息。还可以考虑在涉及网络消费合同时,法律作这样的规定: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付款应先做预付款处理,交易过程完成之前,预付款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同时,应该建立一个权威的中立的网上商誉评价机构,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控,把经营者的信誉状况公示给消费者,为消费者选择可靠的商家做指导。
其次,规范网络消费中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存在是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格式合同因为其便捷性(如缔约形式简化、谈判时间节省、交易成本降低)和高效率又不可能被取消,那么就应当对网络中的格式合同进行严格规范。格式合同可以由网络经营者预先拟定,但与商品有关的详细明了的信息应该规定在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应该由网络经营者明示。例如,对一些可能影响消费者利益的条款或影响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的条款应以特殊符号加以提示;对某些专业性强的术语应进行有利于普通消费者理解的解释。网络经营者还应该给予消费者足够的时间去考虑是否接受该格式条款。
最后,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我国应当建立成熟的法律体系,来作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基础。网络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在立法上应该有具体规定。对网络服务商、网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更应重点规定。如对于网络交易系统隐患和系统漏洞,网络服务商应及时发现,并做好技术支持,防范黑客入侵;为保障消费者交易安全和消费权益,网络服务商也应采用一定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与此同时,违反合同义务和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应明确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上,以确保网络消费者的损失求偿权。
加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关键是国家加强立法,建立一个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此外,还应加强政府监管,提高商家的行业自律性,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并引导消费者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等。只有这样,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1]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吴弘.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蒋志培主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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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施工管理手段的提高,工程分包对施工企业来说,提高了工程效率,但是,在法律层面上,由于分包、转包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分析和研究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中的法律风险,并对其进行防范,对各方均有重大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实施,大型项目数量的增加和施工周期的不断压缩,施工企业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断压缩的投资周期,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及提高内部收益率的角度考虑,依然会存在将工程分解后以不同的方式分包出去的现象。本文分析了现实中常见的三种分包行为,并结合实际提出了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为当前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借鉴意义。
按照建设部的总体工作目标,从2009年开始,在进行工程劳务分包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范,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包工头”将彻底退出建筑劳务市场。但是,由于大型项目数量的增加和施工周期的不断压缩,施工企业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断压缩的投资周期,企业从追求利润最大化及提高内部收益率的角度考虑,实践中仍然存在以劳务分包、挂靠等形式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的现象。笔者根据工作中处理相关合同纠纷的实践以及对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对现实中常见的三种分包行为及其法律风险的防范进行探究,谈谈一己之见。
依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对分包商的分包资质有强制性要求,只有具备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商才可以承揽工程建设任务。《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包含木工、砌筑、混凝土等十三项企业资质。按照相关规定,不具备相应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商与劳务发包商所签订的分包合同(包括企业或包工头借用其它企业资质的情况),一律视为无效合同。分包期间所产生的劳务纠纷,法院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结合合同条款和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实际结算情况来认定其合同关系的本质,经认定的无效分包合同视工程验收结果分别对待,还可能涉及利润收缴的问题,最终根据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过错来认定损失赔偿责任。
转包是指施工企业(主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完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在转包过程中,由于无法准确把握承包者的承包资质和工程质量,因而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转包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虽然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施工企业(主承包人)竞争相当激烈,实践中由业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并不多见,因层层分包(转包)的欠款纠纷大多由施工单位(主承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建筑工程转包不仅隐藏着质量安全隐患,对施工企业来说,同时也隐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所谓挂靠,通常情况下是指施工企业或个人不具备相关工程项目的施工资质,为了承揽工程,需要借助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同时向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通过挂靠的方式承揽工程,对于被挂靠企业来说,通常情况下,并不对工程项目实施真正的管理。但是这种挂靠行为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表现为:
3.1 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是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建设工程达不到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经济损失,挂靠人和被挂靠的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损失,通常情况下,由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如果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给被挂靠企业带来的损失将难以预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给被挂靠企业带来毁灭性的后果。
3.2 对挂靠方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假设挂靠人用自己的名义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或机械租赁合同,通常情况下须自行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论是知名度,还是商业信誉,对于被挂靠企业来说都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容易获得供应商的认可,加之被挂靠企业疏于管理,因此,挂靠方经常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如××公司项目经理部),或者以其代理人(如××公司项目经理)的名义或身份对外签订合同,由此构成表见代理,债务由被挂靠企业承担。在实践中,有些挂靠方不讲诚信,为了个人利益,进一步对材料费、租赁费等进行恶意拖欠,甚至通过私刻印章的方式骗取财物,在一定程度上给被挂靠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对于产生的经济损失,被法院判决承担给付责任的被挂靠企业,若因无力承担而不得不向挂靠人依法追偿时,通常情况下都难以实现。
3.3 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工程项目需要定期完工,对于施工方来说,这是应尽的义务。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挂靠方受资金、管理和施工能力的影响和制约,在一定程度上拖延工程期限,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工期违约责任应由被挂靠企业向业主方承担,给被挂靠企业带来经济和信誉上的巨大损失。
3.4 民工工资及安全事故责任及由此引发的其他损害 在施工过程中,挂靠方往往会大量招聘农民工,或者再进行层层的转分包,虽然挂靠方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可能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得再进行转分包,或者挂靠人承担农民工的工资以及一切工伤事故,但是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此约定通常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最终还是由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另外,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农民工普遍缺乏法制意识,在劳务雇佣方面多数人都不知道应该与挂靠人签订劳务合同,也不清楚直接招聘他的人是谁,有时即使知道也装糊涂,不能及时拿到工资时,就找工程承包人也就是被挂靠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责任将由被挂靠企业承担。
3.5 管理费可能被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被挂靠企业的“非法所得”即指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及因挂靠获得的其他利益,该利益均会被没收。
3.6 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资质等级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被挂靠企业来说,将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在施工过程中,如果监控不到位,将会进一步引发诉讼,并且对日后投标资格的审查极为不利;在资质审核过程中,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史的被挂靠企业,其资质轻则会被降低,重则会被吊销,这对被挂靠企业来说就是不可承受之重。
4.1 制定并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从源头防范风险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建设施工实务中的交易惯例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一定要在进行分包时严格按(参)照该文本与劳务承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该文本带有一定的通用性,但在使用时要认真研究并灵活运用,不断地在实践中对其逐步修订和完善,减少并逐渐杜绝签订合同过程中出现的经营漏洞。
4.2 劳务分包合同条款不可突破其合法性
与工程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相比,劳务分包存在一定的差异,其关键在于劳务分包只包工不包主料。因此,对于劳务分包的合法性,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尽量不突破,如有必要,还须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机械设备委托租赁合同等,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原有合同进行补充,进一步降低劳务分包合同产生的风险。
4.3 安全生产监管措施要严格
在施工现场,施工主承包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对于赔偿责任问题,工程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方势必出现争议,法院会根据两方的过错依法做出责任认定。因此,企业在施工中要规避风险,就必须加强施工管理。结合以往案例,防范该风险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组织特殊工种及时参加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确定责任时,法院会依法认定劳务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继而判定其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二要对于入场前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等证据需要安全保留,并且要求每个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签字。在施工过程中,因不遵守安全施工规范,施工作业不配带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可以约定由劳务作业人员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责任。三是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监督劳务分包方可以进一步转移风险损失。
4.4 采用内部承包方式对挂靠项目实施管理
不采用挂靠方式发包建设工程,这是建筑施工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根本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进行施工,因为法律允许内部承包,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挂靠项目转变为自有项目。
4.4.1 将挂靠人聘为企业员工。施工企业和企业项目经理作为内部承包协议的签订双方,也就是说,与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主体只能是企业的项目经理。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等方式,企业与挂靠人建立劳动关系。同时需要注意,在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过程中,确保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的资质。作为合同的担保人,实际挂靠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企业的权益。
4.4.2 施工企业要组织、派遣项目的具体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自行派出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等人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协助挂靠单位管理项目。
4.4.3 对工程款加强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承包人从发包方直接领取款项出逃的现象在实践中频繁发生,给施工企业带来的损失难以预测;或者挂靠人通过各种方式套取工程款,用作他用,进而为工程项目施工设置障碍。在这种情况下,由施工企业(被挂靠企业)进行对建设资金进行收支和具体管理,这是防控风险的最好办法。对此,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可以进行约定:为了保证工程款进入施工企业的账户,进一步确保项目资金完全用于项目支出,规定所有工程款必须进入施工企业(被挂靠企业)的指定账号。在企业的财务体系中,需要纳入承包项目的支出,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核定票据支出,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4.5 对实际承包人加强授权管理和印章管理
在确定项目承包关系时,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严格管理对外签订合同的授权以及项目印章。在项目所需的范围内,施工企业可以授予实际承包人对外洽商经营性合同,但要注意合同的签订必须加盖企业印章,同时报企业进行备案,避免发生以项目部名义或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在印制项目印章的过程中,注明不得用于签订合同,并且印章必须进行备案处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私刻印章。
4.6 严格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施工企业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对分包、转包、挂靠的项目部进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财务管理、劳务管理的严格控制,更要严格监控挂靠方与第三方的经济往来。要增强合同意识,内部做好合同交底,相关部门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界限,以便提前发现合同问题和潜在的风险,主动从法律证据的角度思考、理解合同的履行。还要注意合同履行中的文书语言的规范,文意表达要清楚,避免产生歧义,埋下纠纷隐患。
经营与风险是相生相伴的,风险不可能完全被消灭。施工企业的工程分包法律风险长期存在,各种预防措施也只能提供一个大致的预防思路,并不能完全覆盖到每一个角度,每一个具体问题都要具体分析,特别要增强风险意识,尽可能的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切实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分包管理,综合实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才能保证企业在竞争激烈和复杂多变的市场中,实现稳步、安全、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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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该《规定》共28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予以废止。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刑事法律援助质量的提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一)程序目标:制衡公权力,保障程序正当性
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对抗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尤为激烈,关乎着被追诉人的自由和生命等重要权益。面对国家强大的权力配置,被追诉人的力量显然薄弱。为均衡悬殊的天平两端,国家对置于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经济困难以及其他因素难以通过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被追诉人群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设计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就应运而生。该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平等接近司法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
被追诉人作为法律的门外汉,并不了解法律运行规则及专业名词。实践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不法现象层出不穷。刑事法律援助的参与能够帮助他们及时了解涉案情形,保障其应享有的一系列权利。法律援助律师的有效参与,不仅仅使得被指控人身边多了一个表态的人,同时有助于约束公权力在法律限度内合理正当行使,保障程序正当展开。
(二)实体目标:确保裁决结果的公正、准确
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出现,能够帮助被指控人在对抗过程中充分表达出自己的主张,使得法官做到准确、客观地分析案件情况,作出公正裁决,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刑事法律援助的生命在于其质量能否达标。无论是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还是法治国家的司法实践,都表明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已经从律师辩护权的普遍性要求迈向对律师辩护权的有效性追求。这就意味着刑事法律援助责任的承担不仅仅要付诸在扩大援助覆盖范围的广度之上,同时应重视保证辩护质量,方能切实维护到弱势群体的利益,真正落实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的理念要求。很显然,我国该制度是建立在刑事辩护能够起到实质效果,即立法层面的权利保障需要律师的有效辩护这一前提下而设计的。然而我国目前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并不乐观,这与我们上述立法所期待的效果显然有了偏差。实践中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审前准备工作不重视,援助方式单一
由于收费等原因,资深律师更愿意代理有委托人的案件。加之一些年轻律师缺乏必要的辩护经验和技巧,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投入的精力相对不足,导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普遍不高。有的律师在庭审前既不阅卷也不会见被告人,庭审中根据临场情况应付几句就交差,使得援助多沦为形式。
同时,从客观层面来讲,办案机关不会积极地为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必要的协助,使得他们无法及时地获取案件材料,结果做出格式化的辩护意见和辩护策略,援助方式主要倾向于在案卷基础上积极提出辩护意见,而对庭审发问、质证、举证相对消极。这种低质量的准备工作无法应对庭审状况,只能处于被动地位,此时受援人得到的仅是法律形式上的援助,而不是有效的法律援助,达不到追求的实质效果,影响到了援助质量的提高,进而影响到受援人刑事诉讼中权利的保障。
(二)法律援助工作信赖度不高
在实践中,一部分人存有自己没有付费,辩护律师往往不会认真履行职责的想法。他们认为法律援助律师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明显不强,辩护效果往往不如人意。获得律师帮助的途径包括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两种。据相关实证研究发现,一定比例的被告人并未认为律师辩护是一种“必需品”。接近50%的被告人仍选择委托辩护和自我辩护,而放弃几乎没有任何成本的免费辩护。这些情况表明受援人与刑事法律援助者的信任并没有建立起来。没有信任度,这一援助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人们对法律援助信任度不高,使得律师在诉讼活动的过程中处于尴尬地位,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阻碍重重。
(一)有限的经费投入
《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政府作为公共服务中的主导力量,要积极保障经费的支出到位。然而,尽管法律援助有一定的补贴,但在法律援助上的支出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这种补贴无力保障办案的成本费用,很多情况下是法律援助律师为此埋单,这似乎有将政府义务转嫁为援助律师义务之嫌。援助经费的短缺,以及各地援助经费的不平衡,直接削减了服务的积极态度,削减了应有的辩护质量。
(二)刑事辩护司法环境是阻力之一
公、检、法、律是推进社会法治进步不可或缺的四个车轮,缺少任何一个车轮,都不可能驶入现代法治的轨道。而在现行的司法环境下,相对于有着国家强制力支持的公检法三机关,辩护律师的力量薄弱、执业风险大,四个车轮之间难以实现平衡。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会见权、调查取证权、言论豁免权等保障性权利,执业风险相对得到了改善。但实践中,仍存在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随意性现象。面对有亲缘关系的公检法三家,律师自然就成为被忽视甚至被敌对的异己力量,律师在进行辩护工作时不得不谨慎起来。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打了折扣,相应的辩护质量也随之下降。
(三)欠缺刑事法律援助考核奖惩机制
鲍尔丁和赫兹里特认为,原则上有三种途径能使人们为他人利益而努力,即爱、命令或自我利益。显然,第一种途径是不可能使法律援助发挥作用的。法律援助依靠后两种途径即强制的命令和奖惩机制的提出则有了发挥作用的可能性。遗憾的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缺乏考核奖惩机制,自觉自律的行业良心是援助质量的唯一证明。
(四)刑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化程度不够
刑事诉讼是一项专业化很强的活动,刑事法律援助往往是为了保障弱小力量被追诉人生命自由等基本权利不被非法剥夺,对援助律师的责任感、经验、能力、专业素质等综合能力都有很高的要求。一部分年轻律师从观念意识上并没有很好地转变过来,反而将援助作为自己的一种负担。同时,我国从事刑辩业务的人员相对较少,实践中,往往从事民事业务的律师会走上刑辩平台,结果导致消极应对,辩护效果不容乐观。
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刑事法律援助面临受援案件数量增多和质量不高的挑战,通过对当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现状及影响因素的分析,对我国质量控制机制的完善有以下建议。
(一)建立刑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提高办案补贴
政府和各级领导应切切实实意识到法律援助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保障的一项大事业。尽管我国在投入上已经加大力度,但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历年投入到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远远不及投入在民事案件的费用。基于刑事程序是强弱双方实力的较量,其程序结果关乎自由和生命等重要的法律权益,对此,我国可注重在刑事法律援助上的投入,同时摒弃重民轻刑的观念。根据我国当前国情,对案件多发地区和承担援助任务繁重地区,律所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加强号召,调和财政分配不均、人力资源不均的状况。
(二)优化司法环境,建立起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交流互信
在中国刑事诉讼生态圈内,公、检、法各方参与者合作多于监督制约,司法大环境之下很多时候公检法并不欢迎律师的加入。刑事法律援助是国家稳定、缓和社会矛盾的方式之一,刑事法律援助的参与力量能够为被追诉人利益的分配提供最大限度且行之有效的帮助,能凸显出我国人权保障体系的完善。司法系统人员应认识到,律师的参与和司法人员的最终诉求是一致的,即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大环境。司法人员应尊重刑事辩护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所起的作用,对辩护律师的权利给予充分的重视,共同坚守法律底线,维护法律尊严,建立起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交流互信机制。
(三)加强律师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素质
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作为刑事法律援助最主要的实施者,刑事法律援助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是制约刑事法律援助质量的主要因素。我们应该理性地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面临的不佳的司法环境,不单单是一方原因,作为法律援助人员不能情绪化地将原因苛责于司法人员,应冷静地剖析自我问题。法律援助人员要加强自身的业务素质,适应法律服务不断变化的需求,注重质的提升。同时应定期对参与的刑事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辩护的特点及需求进行技能培训,增强律师执业责任感,增加公众对刑辩律师的信任感。2012年11月国家律师学院正式成立,该学院将承担起律师职业道德体系形成、造就高素质律师人才队伍的培训,是推动我国律师业务水平发展的重大举措。同时,对我国刑辩律师人才的筛选也提供了较大便利。
(四)进一步完善质量监督标准,但重在落实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3月1日起新施行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规定》对加强刑事法律援助质量作出了规定。确定的标准比散漫的我行我素更能约束援助人员的行为。我们现已着手建立的质量监督体系,对为死刑、无期徒刑、未成年人等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员资格进行合理评估和审查,在援助人员初期的介入及活动中进行监督,实现并落实用制度管人、用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各项工作。制度的良好生长重在落实到位。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及时落实相关规定,严格规范律师资格的审查,设置监督员和当事人反馈制度,筛选出符合辩护资格的律师,规范准入机制,激励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我国有些地方如广州、新疆、浙江等地已经开始了质量评估标准的探索,我们可对各地探索作出有益借鉴,建立科学、详细、系统的监督标准,使其适用具有普遍性。
(五)实行质量考核奖惩制度的同时慎用惩罚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规定》将通过法律援助委员会和律师协会对援助律师的内部监督,加上公检法机关对援助行为进行的监督,对法律援助质量进行评估。对评估和辩护质量较高的律师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能够促进律师办案的积极性和参与的热情,并严格自律,遵守职业道德,保证辩护质量。对办案漫不经心,质量较差的援助人员给予惩戒,减弱公众对援助律师的不信任。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旨在控制辩护质量,但同时应慎用惩罚措施。结合我国当前现状,刑事案件持续增长,而我国从事刑事辩护的人数本就略显不足,惩罚措施有时候让人产生抵触心理,而不愿过多地参与其中。在实践中,我们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认真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科学合理地处理援助人员,而不是盲目地采取惩罚措施。新疆兵团司法局实行的“优秀卷”找亮点、“问题卷”找问题的质量评估办法值得借鉴。
(六)借鉴域外经验,引进公设辩护人制度
公设辩护人是英美法系概念,指由国家设立的公共机构或者以非营利组织形态出现,并通过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形式,雇佣全职或兼职公设辩护人,为贫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的制度体系。由于我国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率又呈现持续低迷状态,建立专业化的刑事辩护队伍就成为了必然趋势。借鉴英美等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公设辩护人的引进是提高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一种有效方案。当然,并非在全国统一推行该项制度,可在刑事案件发生较多的地区和刑事律师资源缺少的地区,有针对性地实行探索。
公设辩护人与其他法律援助方式相比,公设辩护人具有很多的优势。其中包括专业性、协调性、对抗性、保障性、监管性和工作热情高。专业性是确保公设辩护人质量的首要因素,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有效援助的最有力的武器。但是公设辩护人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是国家责任的实施主体,同时又兼顾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在二者身份发生冲突时,公设辩护人能利用其专业知识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告人的立场。
面对我国不断增长的刑事案件的发生,公设辩护人的设立可以优化我国法律人才配置,提高律师法律援助参与率,使刑事法律援助事业质量更好。
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将会使更多符合刑事法律援助条件的被追诉人得到帮助。我们在扩面的基础上,应注重质的提升,才能更大程度地发挥其价值。当然,对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不能苛求完美。目前我国仍处于发展中的上升阶段,理想与现实差距的存在敦促我们对现状作出反思与改进。针对我国目前刑事法律援助质量不高的情况,司法人员及律师作为实施制度的重要载体,不仅应该注意到制度优化问题,更应该重视提升自我职业素质。在法治化进程中,相信我们有能力着力提高刑事法律援助质量,让每一个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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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依靠马克思主义,带领全国人民使中国发展成为在国际上发挥重要作用的国家。马克思主义中的社会发展动力理论犹如一颗大树的根一样为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提供养分,研究这一理论有助于进一步了解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和社会发展的方向。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的主体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自我国建国以来,国家一直践行马克思社会主义,努力将我国建设成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确定使我国坚定了未来发展的方向,也增添了我国发展的动力。近些年来我国在发展的道路上较为顺利,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理论我国的经济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高,经济水平的提高又进一步带动了我国大多数事业的发展,这就使得我国的综合国力在国际上的排名有了可观进步。
目前世界上较为主要的两个制度就是资本主义及社会主义,这两种制度对大多数国家都有重要的发展意义。我国现行的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制度最适合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而较多数的西方国家为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对这些国家的发展也起到重要的意义。我国采用社会主义制度是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而制定的,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大国必须面对将国家的经济水平提高,解决我国主要的民生问题。这两项问题的存在就使得我国要进行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只有践行社会主义道路才能使我国得到更好的发展方向。
(一)马克思主义社会的发展背景
马克思主义社会最早是由德国著名政治学家、哲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马克思提出来的,它的提出对世界的发展与进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最早在英国开始出现,英国有关社会学家对社会主义开始初步的践行,在发展的过程中并没有将社会主义的发展观正确体现,而是错误地理解为空想主义,这就使得最初的社会主义实践没有得到好的结果。将社会主义发展得较好的国家就是俄国,俄国在进行改革时将国家的发展方向确定为社会主义国家,这极大地促进了二战后俄国的发展与经济的复苏。俄国在进行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时没有进行国家的空想,在发展中所有的目标都进行稳步的落实,使得俄国进行社会主义发展的过程是较为成功的。我国在建国之初就进行了深刻的研究,对确定我国的制度进行了严肃认真的讨论,最终将我国的制度确定为社会主义。因为在当时我国战后国家的经济水平明显落后于西方的发达国家,资本主义已然在我国是行不通的,鉴于俄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成功建设,所以我国党中央领导人毅然地决定将我国建设成为第二个社会主义国家。
(二)马克思主义社会的发展现状
目前践行马克思主义社会的国家有中国、越南、古巴、老挝及朝鲜,这五个国家是世界上仅存的推行社会主义的国家。虽然马克思主义社会国家的数量不多,但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在当代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指导性理论,马克思主义社会以它的独特角度进行社会发展的促进。我国作为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基本制度的国家近些年的发展较为迅速,马克思主义社会对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来说是最为适合进行的发展。其他的四个国家例如古巴和越南,在世界发展的大潮中他们的发展速度也较快。[1]马克思主义社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及民生问题的解决有着较好的帮助作用,对国家的经济水平增长起到了推动的作用。国家经济水平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评定的最有力依据,只有将经济水平提升到一定程度,国家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进步。
(三)发展马克思主义社会的必要性
发展马克思主义社会是我国现阶段的执行目标,马克思主义社会对世界的进一步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中国作为马克思主义社会的国家是最好的发展例子,在近些年的发展中中国有了十分显著的进步,在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的总体增长是十分突出的,所以马克思主义社会对我国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就进一步说明马克思主义社会有较高的发展价值。[2]在现阶段的世界发展历程中,马克思主义社会的价值已经被很好地证明,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中的地位明显提高。
(一)现阶段我国马克思主义社会的发展概况
我国是践行马克思主义社会的典型国家,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在我国得到了很好的应用。在建国之前,我国正处于战乱之中,国家的经济水平以及人民生活状况都很不乐观,这就使我国的发展遭到了严重的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为制定何种制度的国家类型进行了严肃认真的研究,最终决定我国要走社会主义道路,以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为我国的指导理论,严格地按照社会主义规定的道路来进行发展进步。[3]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的各项发展事业都有了回转的趋势,以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为主要的指导理论,经济建设有了很好的发展。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带动了我国各项事业的进步,有了经济上的支持,我国其他发展项目都有了充足的发展动力。
(二)马克思主义社会对我国政治的进步性影响
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领导位置。在我国发展与改革的过程中,共产党一直是我国的领导者。这种政治制度的形成就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而形成的,只有唯一党派进行执政才能保证我国的安定与稳定。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在发展的过程中对我国的政治产生较大的影响,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主要是对国家的稳定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说明。在国家的发展中,首先要确保国家内部保持和平安定的形式,只有在国家内部和谐一致的国家中,国家其他事业才能得到发展的前提保证。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的指导正好对这一因素做出了保证,国家中的多党派要有唯一的执政党,这就确定了国家权力的唯一性,避免了多党派在国家权力上的不良竞争。唯一的执政党还对国家发展所要进行的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改革是否进行没有较多的意见与分歧,对国家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促进性的作用。
(三)马克思主义对我国经济水平发展的价值
我国的经济水平发展经历了较为坎坷的过程,历史上我国的经济水平达到过世界前端,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进步速度明显较西方的国家要慢很多,我国的经济水平也在逐渐的下降。经济水平的下降使得我国的国力不断减弱,这种不良的循环模式使我国逐渐落后。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确立了践行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道路,有了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道路的引导,我国的经济水平在近些年的发展速度正在逐渐地加快,经济水平也从世界较为落后逐渐地追到世界的前列。
在经济发展方面,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主要就是对国家的整体进行发展的要求,国家整体都在进行良好的进步与发展就会引发我国经济的复苏,经济水平上升又会进一步带动我国主要产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良性的进步循环模式使我国的经济水平得到了最大程度上的发展,进而使我国的综合国力得到明显增强。现阶段我国的经济水平还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国家的整体也在不断的进步之中,这种发展状态会对我国未来进行良好的铺垫,相信未来我国经济会得到更好的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将进一步提升。
马克思主义社会对我国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发展道路中如果没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正确指导,我国则不会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有如此快速的发展。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还将继续进行马克思主义社会的发展,努力使我国跻身于发达国家的行列,使我国的经济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将有着明显的提升,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的指导将使我国的未来有着很好的发展前景,成为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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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有效教学方法,不仅符合课程的性质和特征,而且有助于调动学生积极性,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高课程的实效性。它分为精选案例,编辑加工案例,组织讨论和教学总结四个环节。在实施案例教学时,要注意把握案例教学与讲授教学关系,案例介绍与案例评价关系,精心设计教学环节等问题。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打击精心准备的:浅谈法学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的运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9世纪末,出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哥伦布郎得尔教授在讲授法律课程时,直接以法院判例书籍为教材,通过问答的方式在教师与学生之间展开双向讨论,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教学方法,即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一定的忽视。在我国,长期以来,课堂讲授一直是法学教育中的主要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可以使学生通过课堂学习,全面、系统地掌握课程的基本知识,但也往往使学生仅仅处于被动接受知识和记忆知识的地位。2O世纪末,案例教学法开始被介绍到我国。这种教学方法大大弥补了我国法学教育中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的不足,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工作者们开始认真思考其合理成分,并将其运用到我国的法学教育实践之中,以形成符合中国法学教育实际的法学案例教学法。
所谓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宣讲解释某一法律制度理论时,结合较为典型的法律实务案例加以剖析,从而加深学生对该法律制度理论认识与掌握的一种教学方法。目前,我国许多法律院系都日益重视法学案例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并在具体的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对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由于其内容多、课时少、实践性强的特点,如果单单按照传统的满堂灌讲授式教学法进行教学,定会使学生感到抽象、乏味、反感,以致其学习积极性不高,学习效果不好。因此,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科学地使用法学案例教学法十分必要。
(一)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达到良好教学效果首先,在《法律基础》课程的讲授过程中,运用法学案例教学法,结合图片、文字资料、视频等多媒体教学手段,避免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枯燥感、乏味感,以真实、生动的学习氛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其次,法学案例教学法实现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双向交流,使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真正充分地得到了体现,其参与性、互动性培养了学生的参与意识,每位学生都能积极地思考问题、回答问题,主动地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认真地讨论问题、解决问题。这种积极主动的学习热情必然会大大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从而使教学达到更好的效果。
(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法律基础》课程的讲授过程中,运用法学案例教学法,由教师挑选典型案例让学生进行讨论,学生通过讨论或者得出结论,或者提出新的问题,从而在教师的带领下继续展开新一轮的讨论。这种教学方法所追求的,并不是急于要求学生找到问题的答案,而是要求学生缜密分析案情,认真进行思考,寻找解决问题的关键及有效途径,并探寻如何才能将自己所学的知识有效地运用其中从而正确地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仅更加牢固地掌握了所学的知识内容,而且锻炼了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运用知识的实践能力,学会了如何正确、有效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三)缩小教学与实际生活的差距,有利于学生学以致用
教学中展示的书本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单单通过对书本上理论知识的学习,学生仍然无法很好地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大大拉近了教学与实际生活的距离。教师将真实、典型的案例展现在学生面前,引导学生进入案情,认真思考,在有限的空间内为学生提供了认识并处理大量实际问题的机会。学生在解答案例的同时,也是对实际生活中曾经发生过或经常发生的法律问题的解决。教学与实际生活之间的代沟得到了良好解决,学生在应用所学法律知识处理实际问题时就定会感到游刃有余。
(四)为学生提供展示自己的机会,增强学生的自信心法学案例教学法的运用,鼓励学生对教师提出的问题积极进行讨论,认真听取他人的观点,有力阐述自己的观点,努力使他人赞同自己的观点。在这一过程中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人际交往能力都得到了很好的锻炼。法学案例教学法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可以自由展现个人观点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学生从怯于发言到习惯发言,再由习惯发言到争相发言,在增强自信心的同时尽情展现自己的风采。
(一)讨论模式讨论模式分为两种方式:一是讲授新的知识点之前将案例交由学生讨论。这种方式便于教师事先调查学生对某一法律知识点的认知情况,及时掌握普遍存在的问题和认识误区,从而在之后的讲授过程中更具针对性。二是在讲授完某一知识点后交由学生讨论。这种方式使学生运用刚学过的理论分析案例,及时巩固所学知识,强化运用所学知识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目前,各高校《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普遍采用大班授课的形式。为了避免讨论时只有少数学生能够参与的局面,教师可将全班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先进行小组讨论,再由小组推荐代表在全班讨论。讨论过程中,教师应引导学生抓住主要问题,多角度进行思考,培养学生的创新与批判精神。讨论结束后,教师要及时做出点评。
(二)列举模式列举模式,是指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列举一个或多个案例来解释某一法律理论、某一法律条款或某一实践问题。这种模式有利于学生对所学知识更直观的理解,便于学生记忆。列举案例既可以是真实的案例,也可以是为教学需要而虚拟的案例;既可以是严肃的案例,也可以是轻松自由的生活小事;既可以将案例全部呈现,也可以只讲与本节课内容相关的部分内容。对于具体列举何种类型的案例,列举多少案例,可以由教师灵活自主地掌握。
(三)模拟模式模拟模式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模拟法庭模式。在这一模式中,由学生扮演各种诉讼角色,亲自当法官审理案件或参加庭审,全面模拟诉讼活动。这种模式使学生在模拟过程中自行探索和体会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从而更好地掌握实体法的运用方法,了解程序法的重要性。第二种是模拟案情模式。这一模式可将全班学生分为若干小组,轮流由每个小组自编、自演涉及法律问题的小品,再由其他小组对小品反映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这种模式形式轻松,极易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参与意识,更能达到寓教于乐的目的。
(四)媒体模式现代化媒体教学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的优点。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化媒体手段进行案例教学。如教师可以将《今日说法》、《法律讲堂》、《庭审现场》等优秀法治节目录制下来,在课堂上组织学生观看。这一模式以其新颖性、活跃性大大弥补了《法律基础》课理论性强,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缺陷。
(五)观摩模式观念是行为的先导。《法律基础》课应把培养学生的法情感,对法律的认同、尊重、热爱和信仰作为自己的核心任务。而要培养学生对法律的积极情感,就应该让学生亲身感受法律的神圣。观摩模式就是让学生走出课堂,到法庭旁听审判,对诉讼有一个直观的、感性的认识,体会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完美结合。
(一)案例的选择案例是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案例的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影响着教学的效果与质量。因此,案例的选择十分关键。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注意以下四点:
1.贴近性。教师应尽可能多的选取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案例进行教学,以学生日常生活中常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引起其共鸣,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
2.结合性。挑选的案例必须与教学内容密切结合,离开教学内容,缺乏教学目的,讲授案例就没有意义。
3.针对性。教师应针对学生的思想实际、实践中意义重大的问题、学生普遍关心的问题和认识误区选择案例,帮助学生解决思想问题,树立正确的观点。
4.可操作性。案例的难度应当适当。有一定的难度,才有挑战性,才能引起学生的兴趣,激发学生的思维。但如果选择的案例太难,则会打压学生学习的热情,使其丧失学习的信心。
(二)问题的设计一个好的案例必须蕴涵一个好的问题。问题要引人思考,能诱人深入,要通过讨论、互相帮助、互相启发才能得到最佳的答案。教师应考虑学生的知识、阅历设计问题,引导学生多层次、多角度思考。对于一些疑难案件,可把多种处理意见提供给学生思考,鼓励学生对其进行评析,拓展学生的思维空间。
(三)学生参与情况的掌控法学案例教学法实现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双向交流。在课堂上,只有参与者,没有旁观者。教师应注意调动所有学生的积极性,确保每一位学生都能参与讨论,使法学案例教学法达到预期的目的。
(四)成绩测评机制的完善法学教育并不是要传授一成不变的真理,而是要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虽然法学案例教学法是一种灵活生动的教学方法,但如果仅仅改变教学方法而考核方式不变,就仍会导致学生为追求分数而死记硬背的局面。因此,在考核时学生的平时表现应占相当分量,把学生平时课堂上的表现与卷面考核结合起来,综合评定成绩,促进学生更加积极主动的学习,保障法学案例教学法的良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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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役诗的传统内容相同,赵蕃的行役诗也大量记录了船行中遭遇的种种艰难,主要有来自自然界的疾风骤雨、急流险滩、船行不畅以及诗人的心理感悟等。 如“兹行又累日,逆风苦悲号。 曾微咫尺帆,颇费千万篙”(《自溧阳达上塘官河,舟屡行矣,不能尽名其所经,偶书小韵》),描述船逆风而行,只好收起风帆依靠竹篙艰难行进。
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浅谈赵蕃行役诗的特点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摘 要]赵蕃的行役诗数量较多,众体兼备,含蕴深广。 内容上,这些诗把行踪见闻与内心律动浑然融合,忠实记录了旅程中的见闻、诗人的行踪以及内心活动等,描写了船行时遭遇的疾风骤雨、急流险滩等惊心动魄的情景;情感内蕴上,这些诗反映了衰微时代文人的末世情怀,折射出南宋社会内忧外患的政治情势,具有比较深刻的社会认识价值。
[关键词]赵蕃;行役诗;情感意蕴;末世情怀;审美特质;南宋时期;江西诗派;职称论文
行役泛称行旅、出行,旧指因服兵役、劳役或公务而出外跋涉。 早在我国古代的西周时期,羁旅行役生活就已成在外征战的戍卒们生活的常态,抒写常年征战的哀伤怨愤与思乡念亲之情,也成为《诗经》记述的主要内容。 “行役是《诗经》时代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而尤以西周末年和春秋初叶最为严重。 兵荒马乱的社会现实,妻离子散的家庭惨景,役夫、思妇的离愁别恨,在《诗经》中都有真实而又生动的反映”[1],如《小雅》中大家耳熟能详的《采薇》、《何草不黄》等。 此后,行役诗在我国诗歌史上历久弥盛,比如在两汉、三国和唐代,名篇佳作屡见不鲜。 同时,行役诗在外延上题材范围更为广泛,在内在的抒情主体、诗歌主题和审美取向方面也产生了一些重大变化。 唐代的行役诗就体现了中下层文人强烈的主体意识,因此,“唐人创造出的记述行旅的诗歌,既有独立的审美价值,也有着深刻的社会认识价值”[2]。
到了文化艺术高度繁荣的宋代,与其他诗歌题材相呼应,行役诗的创作也形成了又一个高峰。 除了社会文化繁荣和文学自身发展规律等因素的作用外,还有宋代诗人酷爱自然名胜等原因。 在游览山川的旅程中,诗人不但可以增长见闻、陶冶情操、启迪智慧,还可以获得鲜活的素材,触发创作的灵感,诚如苏轼所云,“山川之秀美,风俗之朴陋,贤人君子之遗迹,与凡耳目之所接者,杂然有触于中,而发为咏叹”[3]。 这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宋代诗人在诗歌创作中积极寻求“江山之助”的含义。
赵蕃,字昌父,号章泉先生,与涧泉韩膞并称“二泉先生”。 作为南宋时期江西诗派的代表诗人之一,他不但在当时以节操超逸闻名天下,如叶适赞扬他“固穷一节”、“视荣利如土梗,以文达志”[4],陆游说他“高吟三千篇,一字无尘土”[5],而且更重要的是,赵蕃的创作成就也很突出,如朱熹称赏说,“昌父志操文词,皆非流辈所及”[6],方回更认为赵蕃是两宋时期官位不高而诗歌成就斐然的三大诗人之一,“宋人高年仕宦不达,而以诗名世,予取三人焉:曰梅圣俞,曰陈无己,曰赵章泉”[7]。 可见,赵蕃在当时的影响很大,在南宋中后期诗坛占有重要地位。 赵蕃一生也创作了大量的行役诗,情感意蕴丰厚,具有深刻的社会认识价值和较高的审美价值。
赵蕃自幼“读书夜达晨”,“膏烛且尽继以薪”(《示儿》)[8]①,同时酷爱游览祖国的名山胜水并从中汲取诗歌创作的题材与灵感。 据其诗所述,他“生平惯行役”(《闰月二十日离玉山,八月到余干易舟,又二日抵鄱阳城,追集途中所作,得诗十有二首》),“行役殆遍江之南”(《过女儿浦》)。 在游览江南各地的山水时,他既能暂时忘掉穷困悲凄的现实生活,又可以增长社会见闻,开阔眼界,享受书中没有的快乐。 当看到如画的美景时,他情不自禁地赞美道,“溪山如许佳,欲画无绝艺”,并即刻付诸诗歌创作———“要当稍收拾,一一付诗里”(《湖州亲旧二首》之二)。 可见,在旅途中,他不仅陶醉在如画的自然美景中,更要忙着收集美妙的诗歌素材。 他认为,虽然旅途总是伴随着劳累,但每一次行程都收获不小,因此,很多地方他曾多次前往或路过:“江天漠漠江云湿,江波浩浩江鸥急。 二十年间几经历,欲论旧事俱陈迹”(《抵南康》)。 为了消除长途跋涉的疲乏,他“典衣市酒宽久旅”(《抵南康》),酒足饭饱后一觉醒来,又精神抖擞地重踏上艰辛而愉快的行程。
【①本文中引用的赵蕃的诗句,均出自北京大学古文献研究所编纂的《全宋诗》第 49册,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赵蕃的行役诗数量较多,而且其中的大部分从诗题即可看出。 有的题目包含“舟中”、“道中”、“道间”等提示性词语,如《万安道中二首》、《竹岩道间》、《富阳道中遇风感叹作》;有的题目用叙述的方式,告知旅途中发生的事件或经过的地点等,如《将至邬子》、《宿分水》、《饭枫桥铺》、《半江遇风涛,其势危甚,晚示同舟》、《九月二十七日题桂溪铺》、《寒食前一日发黄堰,明日抵定夸,连日逆风吹沙不可渡湖》。 另外,赵蕃的行役组诗较多,如《自安仁至豫章途中杂兴十九首》、《自桃川至辰州绝句四十有二》、《八月八日发潭州后得绝句四十首》以及《闰月二十日离玉山,八月到余干易舟,又二日抵鄱阳城,追集途中所作,得诗十有二首》等。 这些组诗中,除了少部分诗歌应归入山水诗、田园诗或感遇诗外,绝大部分都是行役诗。 从上述诗题还可看出,赵蕃的行役诗大部分作于秋天(农历七到九月),可谓“四时意象最爱秋”[9],这也是我国古代文学“悲秋”传统的重要表现。
体裁上,赵蕃的行役诗有古体,有律诗,也有绝句,但是,数量最多的是七绝和五律。 如《八月八日发潭州后得绝句四十首》、《松原山行七绝》等组诗都是七绝,而《绿萝道中》、《饭枫桥铺》、《十三日逆风舟行甚迟》、《将宿天心寺,以失路遂止野人家》等组诗都是五律。 内涵上,行役诗的情感内蕴往往并不单一,而是含蕴深广。 例如,南朝宋文学家、“元嘉三大家”之一的鲍照,其羁旅行役诗就开创了全新的主题,有学者认为“举凡宦游、思乡、山水,均与自我的羁役之感相融合”[10]。 赵蕃诗中述及羁旅行役之苦的诗,数量上远超描写旅途快乐的诗。 其记录的行役见闻与感受,大部分充满悲苦凄凉的色调,只有写于归家途中的少部分诗歌,尚流露回乡时愉悦的心情。
前者的具体内容比较丰富,有的感慨旅程艰难或孤独寂寞,有的叹息时光流逝或世事变迁,有的哀叹衰老贫病,有的期盼隐逸田园的生活,有的抒发怀友思亲之情。 在具体诗作中,一部分行役诗侧重于上述某一方面的内容,但大部分行役诗都同时包含上述两个或多个方面的内容,如“吾行殊坎坷,此地极淹留。 少欲破万卷,老惟思一邱。 谩言诗作祟,长愧食为谋”(《次韵深父送行》),既描写了诗人为了生计而奔波的艰难与淹留他乡之苦,又抒发了对隐逸生活的思念之情。
与大部分同类题材的诗歌相同,赵蕃的行役诗,忠实地记录了他旅程中的见闻、诗人的行踪以及内在心灵的律动等。 如《投宿圣仙寮》记述诗人在苏州遇到大风、深夜投宿寺庙的情形:“已惭叩户惊庄梦,更喜置床邻毕瓮。 新醅未熟不可尝,旧酒虽漓聊入用。 道人深居怕宾客,老子频年惯行役。 细听木杪风向息,起视月沈天正黑。”该诗后诗人自注云:“晚发枫桥,期宿圣仙寮,大风逆面,至已二鼓。叩门甚久,老黄冠方出迎,馆予于一室,有酿存焉,未熟,沽旧酒而饮。”在夜深叩击寺门时,老和尚睡得很沉,因而诗人等待很久。 在入住后,他惊喜地发现,居住的房间里还有酒瓮,仔细一看却是未熟的新酿,诗人失望之余,只有饮一点陈酒将就,也恰在此时,诗人发现外面狂风渐止,月已落、天正黑。 富于戏剧性的情节,颇能引人入胜。 在诗中,赵蕃刻画了一位隐居山林深处、不愿被人打扰的老和尚却在深更半夜被“频年惯行役”的诗人惊扰,让人颇感世情的无奈,又蕴含一丝淡淡的幽默,这也正是诗人意欲传递给我们的丰富意蕴。 再如《绿萝道中》“人间白马渡,世外绿萝山”及“更拟桃川路,明朝得意攀”等句,既描写了诗人所经过的白马渡和绿萝山如画的美景,也交代了诗人次日的行踪。
堠子是古时筑在路旁用以分界或计里数的土坛,每五里筑单堠,十里筑双堠,如韩愈《路旁堠》诗云,“堆堆路旁堠,一双复一只”[11]。 赵蕃《饭枫桥铺》云,“只堠复双堠,晨鸡仍午鸡”,既描述了堠子等颇有地域特色的景物,也流露出诗人旅程中行行不已的复杂心理。 赵蕃的行役诗还记述了旅程中气候变化迅疾的特点,如《九月二十七日题桂溪铺》云,“昨日方?扇,今朝可拥裘。 顿能惊北客,方觉是南州”。 骤冷的天气,也惊起了诗人内心的悲慨和故乡之思:自己虽世代为北方人,却只能流寓江南,所以对南方多变的气候仍然反应迟缓。 这实际上蕴含着诗人对国家沦为半壁江山的无限悲凉。
乘船是古人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而船行的速度在上水和下水时差别很大,且下水时决定速度的主要因素是风向、风力以及水流的大小等,这在赵蕃的行役诗中也都有生动的记述。 富春江水流湍急,船下行时,如果得遇顺风,旅程就变得非常轻松愉快,那段名为“七里泷”的航路,实际有七十里,却只有遇到便风才能顺流而下,也才成为名副其实的“七里泷”。 赵蕃《严州道间得顺风,俗云七里泷。 篙师云风便才七里,无风乃七十里尔》诗云:“桐江多奔湍,牵挽厌劳止。 旧云七里泷,实乃七十里。 篙师为予言:风便辄易尔。 回思前日惊,留滞固可喜。 溪神果何心,怜我倦行李。 有风西南来,不徐亦不驶。 布帆保无恙,为赐何其侈。 眼中峰峦过,天外鸥鸟起。”在介绍七里泷与风速的关系时,诗人还顺便描绘了桐江“眼中峰峦过,天外鸥鸟起”的壮美风光,抒写了内心的愉悦之情。
与行役诗的传统内容相同,赵蕃的行役诗也大量记录了船行中遭遇的种种艰难,主要有来自自然界的疾风骤雨、急流险滩、船行不畅以及诗人的心理感悟等。 如“兹行又累日,逆风苦悲号。 曾微咫尺帆,颇费千万篙”(《自溧阳达上塘官河,舟屡行矣,不能尽名其所经,偶书小韵》),描述船逆风而行,只好收起风帆依靠竹篙艰难行进。 不过,最令人惊心动魄的,是遇见狂风时船上危机四伏的情景。 其《十三日逆风,舟行甚迟》云:“昨夜纵风几丧生,今朝溯水颇留行。 细看汹涌收帆脚,孰若夷犹听浆声。”经历昨夜凶险的狂风后,诗人面对逆水艰难行进的船只,没有埋怨船行缓慢,而是悠然从容地谛听起船桨咿咿呀呀的声音,这是劫后余生的诗人对生活的顿悟使然。 赵蕃诗中类似的记述很多,其《半江遇风涛,其势危甚,晚示同舟》的记述也非常生动:
言归固多欣,值险辄大怖。 方趋顺风捷,忽与奔涛遇。 得非蛟龙争,无乃雷霆怒。 我舟仅如掌,我命且如缕。 何止失人色,殆欲成狼顾。 神明力扶持,生死费调护。 平生素多艰,安坐乃其处。 便哦归来辞,勿草远游赋。 同行信同忧,相唁劳相谕。 急反浪头魂,还寻酒中趣。
诗人描述遇险时“我舟仅如掌,我命且如缕。 何止失人色,殆欲成狼顾”等惊险的情景、人们惊惧的神色以及劫后余生及时行乐的特写,使人真切感受到船行中的艰难与凶险。 在船行的旅途中,诗人的心头也会涌起种种复杂的感情,愁苦和迷茫之情就经常袭来,其《舟行》和《九月二日发舟快阁下》分别描述说:
下水复上水,暮秋仍早秋。 暂归非去吏,触绪苦添愁。 本乏风雅作,谩于山水游。 经营欲终日,人谓我何求? (《舟行》)开船风打头,举棹水分流。 到处皆成客,今年未识秋。 意哀吟蟋蟀,声苦乱飕?。 拊枕仍推枕,谁知梦觉忧。 (《九月二日发舟快阁下》)前一首诗描写漫长的行程,抒发人生之路迷茫而不知所求的凄凉;后一首诗描写秋末冬初的深夜里,秋虫的哀吟弥漫在耳畔,诗人辗转难眠,梦醒后更感悲伤。 诗人关于“人谓我何求”的深沉思索与“拊枕仍推枕”等细节描写,充分渲染出客居他乡的游子内心无尽的思念与愁苦。
诗人的羁旅之愁,不只产生于船行中,而且途经湖面、陆地或山林时也同样很强烈。 其《将至邬子》云,“湖水冬犹壮,林烟晚更孤。 荒凉诗莫状,零落雁成图”;《将宿天心寺,以失路遂止野人家》云,“一出有百阻,吾生何太艰。 问途迷野寺,积淖落前山”。 前一首诗中,壮阔的湖水、岸边荒凉的林烟及天上飞过的整齐的雁阵,与形单影只的游子形成鲜明的对比。 此情此景,也使诗人心头的孤独寂寞与迟暮衰老之情陡然增加,不禁感叹“历历旧行路,萧萧新鬓须。 不知造物意,投老又何如”。
后一首诗写迷路的诗****不单行,还要面对眼前遍布泥泞的道路,只有徒唤奈何。 诗人在从湖南到江西安仁县的途中,也曾遇到连续的雨天,道路异常难行,病中的诗人被迫滞留巴陵:“渺莽重湖路,羁栖一病身。 欲行行未得,风雨况频频”(《移官巴陵,行有日矣,书呈唐德舆、程士和、梁和仲、于去非、段元衡、邢大声七首》之二)。 “渺莽”、“羁栖”、“病身”等词语,渲染了萦绕于诗人心头的沉重而绵长的苦闷之情。从旅途的艰难联想到人生之路的艰难,表现了赵蕃行役诗含蕴深广的特点。 “下水有放溜,溯流多哭滩。 人能等迟速,事岂病艰难。 返照千山赤,春风两鬓寒”(《闰月二十日离玉山,八月到余干易舟,又二日抵鄱阳城,追集途中所作,得诗十有二首》之四),从船顺水的快速畅意与溯流而行的缓慢艰难,联想到人生际遇的差异。
春风和煦、阳光普照的美景也难掩诗人斑白的双鬓,诗人难免抒发对时光流逝的感慨。 再如“回首江山旧,他年来往频。 人谁无一饱? 汝独值多辛。 泛泛将何往? 悠悠愧此身”(《富阳道中遇风感叹作》),他对人生艰难的感叹,既饱含人生漂泊不定的内涵,也隐隐流露出无所建树的迷惘;而“前山后山异夷险,昨日今日分炎凉。 人间万事只如此,那似一杯真意长”(《竹岩道间》),则抒写了诗人对迅疾变化的人间万象与世态炎凉的社会现实的无尽感慨。
在审美特质上,赵蕃的行役诗善于把丰富的情感内蕴与细腻的抒情笔法有机统一,使之浑然一体,表现出意蕴丰厚而笔致细腻的抒情特质。 情感内蕴的丰厚深沉体现在,当抒发身处异乡的孤独寂寞等深挚情感时,既有对时光流逝的深沉叹息,也有对衰老贫病际遇的无尽感伤,还有思乡怀友等丰富的内容。 诗人穷困潦倒的境况,折射了南宋中后期内忧外患的社会现实,反映了身处衰微时世文人的末世情怀。 不过,在感情基调上,也有少数几首抒写了辞官返乡途中的欣喜之情。
首先,感叹时光流逝与年华衰老。 在羁旅他乡的旅程中,游子常有时光飞逝的感觉。 赵蕃感叹时光流逝与年华衰老的行役诗也很多。 在预示春天将临的新年,他说,“客里那知岁月迁,梅花报我又今年。 兰溪桥下扁舟泊,把笔题诗意惘然”(《元日寄成父四首》之四);看到明媚的春光,他说,“客路不知时节移,忽逢柳色已依依。 无?却数离家日,腊尽春回方始归”(《安仁舣舟作》),在漫长的旅程中,看到怒放的梅花,他猛然想起新的一年又到了,目睹苍翠欲滴的依依柳色,才恍然大悟又到春天了,可见客路漫漫而时光易逝。
“是身真老矣,南北更东西”(《巴丘驿晚题二首》之二),“相逢颇恨夫何晚,华发萧萧今满头”(《赠王进之》)。 自然,时光流逝的感慨,也时常伴有年华衰老的叹息,尤其是在万物萧索的秋天,这种伤感愈发强烈。 他的《书合龙寺旧题后》描述说:“题诗客子鬓如银,壁上题诗墨尚新。 犬已久忘曾宿客,半山风铎似迎人。”在一次行役中,他曾先后两次投宿合龙寺,第二次留宿时,前一次题写于合龙寺墙壁上的诗墨迹尚新,再至时,诗人感觉自己已双鬓如银。 形象鲜明的对比,蕴含着年华老去的悲叹。 在一个秋冬之交的漫长行程中,诗人目睹“草草朝成市,匆匆客系船。 荒鸡乱人语,细雨杂炊烟”的萧条冷落的情景,不禁感慨“岁月真前梦,江山殆宿缘。 沙鸥应笑我,疏鬓异当年”(《闰月二十日离玉山,八月到余干易舟,又二日抵鄱阳城。 追集途中所作,得诗十有二首》之二),江山可爱而岁月无情地流逝,诗人稀疏的鬓发就是实实在在的明证。
其次,描写羁旅他乡时饥寒交迫、穷困潦倒的悲凉境遇。 诗人对时光流逝的感慨,常常伴随对潦倒境遇的叹息,如“病中曾觅?鳇炊,别后东西无自知”(《袁州北崇胜寺二首》之一)。 还有某年的农历九月,诗人前往蒋山(今属江苏南京)的途中,突然“寒风动地至”,一场早雪不期而至,“我行蒋山来,解辔菩提坊。 一饭谁为设,百钱倒空囊。 平生远游意,到此增彷徨”(《九月十一日雪二首》之一),他缺衣少食,一缕孤苦无助的悲伤袭上心头,禁不住悲叹“故山邈何许,倏忽半岁辞”,徒唤“刍薪且弗给,更问裘褐为”(《九月十一日雪二首》之二)。 赵蕃一生贫困,即使为官,也是因生计所迫,因此,在仕宦的征程中,这种穷困潦倒的悲慨就更加强烈。 其《饭枫桥铺》云:“春风空浩浩,客意只凄凄。 驱我因微禄,言归欠薄畦。”他对好友诉说道:“谩言诗作祟,长愧食为谋”(《次韵深父送行》),“走遍东南数十州,皇皇长愧食为谋”(《赠王进之》)。 诗人对一饭无着、囊空如洗的悲叹,以及对被微禄所驱、惶惶然“为食而谋”的描写,足见其生活境遇的悲惨和内心的凄凉。
再次,抒发思乡念友与隐逸情怀。 思念家乡与亲人,是中国文学长盛不衰的主题之一,从《诗经》中的《采薇》、《东山》等篇,到唐代李白“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王维“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等传唱久远的诗句,都蕴含了人间美好的至爱亲情。 在羁旅行役中,赵蕃思念家乡与亲人的情感非常浓烈,他经常为自己远离家乡、孤身在外漂泊的生活感到怅然若失。 如“客梦一何短,乡关一何长。 拊身念艰虞,失足增彷徨”(《枕上有感二首》之一),他客中难眠,连做梦的时间都很短,而对亲人的深情思念,使他感到乡关漫漫。 雪上加霜的是,在他乡窘迫穷困的日子里,诗人还曾生病,令他更加不堪:“岁晚仍湖路,客中还病身。”(《二十一日湖中》)此时,诗人的乡关之情与隐逸之思不禁油然而生。 赵蕃抒发浓浓的思乡情结,还经常借助传统的比兴手法,以孤独飞翔的大雁等飞鸟起兴,比拟自己羁旅漂泊的孤独与寂寞。 他的《感归鸟》诗云:“鸟雀知既夕,相逢如择栖。 嗟余独何者? 失侣自东西。”又如,《孤雁三首》云:“孤雁哀哀叫晓霜,客衾如水待天光。 不缘杜宇催归去,未信寒猿解断肠”,“孤雁哀哀叫晚云,半年为客叹离群。 丁东幽佩别来久,断续清砧远不闻”。 鸿雁孤独的哀鸣,寒猿断肠的哀号,洗衣妇断续凄清地敲打砧板的声音,以及客居他乡的诗人发出的长吁短叹,再辅以凄清如水的月光背景,充分衬托出诗人缠绵不尽的乡愁,令人感伤不已。
“旅食频年倦,田居乐事遥”(《旅食有作》),伴随着对家乡的深情思念,诗人的隐逸情结也愈加强烈。 在“岁月常为旅,饥寒不自谋”(《趋上饶道中》)的羁旅生活中,他“明朝更西去,依旧觅扁舟”的归隐愿望更加强烈(《闰月二十日离玉山,八月到余干,易舟又二日抵鄱阳城。 追集途中所作,得诗十有二首》之十二)。 他非常羡慕那些在船行途中常常与己相依相伴的白鸥、林中自由啼鸣的小鸟以及天上展翅飞翔的鸿雁:“草草天涯棹,悠悠江上鸥”(《闰月二十日离玉山,八月到余干易舟,又二日抵鄱阳城。 追集途中所作,得诗十有二首》之十二),“翩翩羡林鸟,闲逸愧沙鸥”(《趋上饶道中》),“归飞慕鸿雁,沿戏狎凫?”(《巴丘驿晚题二首》之二)。
他倾慕陶渊明笔下傍晚及时还家的倦鸟,不屑于像那些展翅捕猎的饥鹰一样费尽心机、虎视眈眈地专注于猎物:“久客日复日,穷冬冰复冰。 知还怜倦鸟,侧翅耻饥鹰”(《次韵成父舟中》)。 有时,诗人在旅程中以诗直抒胸臆,倾诉浓烈的隐逸情怀。 在《松原山行七绝》组诗中,他非常难得地直笔心中的豪言壮语:“莫道松原路不通,担肩樵斧往来同。 老夫自是山中友,要涉崎岖尽日中”(《松原山行七绝》之二),“涉水穿云殊好在,自知元是个中人。 何时粗毕尚平志,衡岳匡庐收此身”(《松原山行七绝》之六),抒发了游览山林时的愉悦与真诚倾慕隐逸生活的洒脱情怀。
赵蕃的行役诗,也有怀念友人的内容。 如《衡山道中怀清江旧游寄长沙诸公》、《舟中读子进昆仲西游集有怀其人作诗寄之并示成父弟二首》、《八月八日发潭州后得绝句四十首》之二,都是怀念友人的佳作;而《过潼川之飞乌县,见余干丞相题驿舍诗有感次韵》、《铅山道中怀故兴化令贾元放、故郁林教授贾季承》等篇,则是怀念已逝的赵汝愚等亲友。 他的《宿彭湖寺怀斯远》写道,“路仄山崖滑,庭中桂树苍。 骤冲?雨过,徐步晚风长。 沽酒寻官道,哦诗绕佛廊。 旷怀思我友,林趣忆支郎”,以清新萧疏的秋景,衬托沽酒归来、边饮酒边作诗的超逸潇洒的诗人形象,并以汉末三国时博学多才的僧人支谦(当时人称为支郎),比拟志趣旷达、才智超拔的徐斯远,抒发对友人的深情思念之情。
最后,从客观存在和辨证思考的角度,我们也应注意到,赵蕃的行役诗,虽然绝大部分是悲苦凄凉的生活实录,但也有为数不多的几首抒写了旅途中的喜悦之情,尤其是归家时的欣喜。 其中,他从湖南辞官归来途中写作的《八月八日发潭州后得绝句四十首》组诗,有几首抒写了诗人投绂归来时心灵的解脱与释然。 这次旅程,路途漫长,农历八月八日从潭州出发,九月将尽时才到家,行程一个多月。虽然这组诗中的大部分诗歌仍然难免行役的悲伤与叹息,不过,因为终于可以实现隐居田园的夙愿了,赵蕃还是很高兴的。 在离开潭州(今湖南长沙一带)后,他对因遭遇逆风而变得缓慢的船行没有太介意,反而幽默地劝诫心急的孩子们说,“湘神知我爱湘中,故遣舟迟匪厄穷”(之一)①。 从他的“倦游归去浑忘事,淹速从渠不计穷”(之五)、“三径虽荒菊尚存,重阳想见露花繁”(之三十)等句,可见他对田园生活的盼望之切。 他兴奋地描述归途中的景色与自己的心情说:
烟消日出见秋真,政恐却成憔悴人。 赖是倦游归去日,扁舟载着自由身。 (之二十四)
仰山山峙季溪流,知我东归俾暂留。 尽日如推复如荡,为之成喜不成忧。 (之二十)
去岁重阳事已讹,今年亦复病蹉跎。 明年想见山中集,弟妹团栾黄菊歌。 (之四)
他见到熟悉的仰山和溪流,以为它们都能认识自己这位昔日的老朋友,于是高兴地与它们对话。一句“扁舟载着自由身”,可见诗人兴奋的心情何其高涨。 在归途中,想到从此终于可以与弟妹们团聚一堂了,虽然去年和今年的重阳节已成过去,但来年的重阳节就可以一起登高、赏菊、唱歌了,他心中还是充满期待。
【①该诗后赵蕃自注云:“是日逆风,舟行寸寸而上。”】
综上所述,赵蕃行役诗的特点一是数量较多,组诗很多;二是忠实地纪录了诗人的见闻感受,并且把行踪见闻与内心律动浑然融合,意蕴深广;三是丰富的情感内蕴与细腻的抒情笔法有机统一。与上述特点密切联系,笔者还想强调两点:
一是从文学传统的承继与发展角度来看,赵蕃行役诗抒写个人穷愁际遇与凄苦情怀的风格特征,继承了《诗经》行役诗“以哀怨为情感特征,以悲剧性为基调”[12]的审美特质,充溢着悲苦凄凉的意蕴情感。 在数量与内涵上,赵蕃抒写羁旅行役之苦的行役诗,远超抒发旅途快乐的诗作,折射出南宋社会充满内忧外患、风雨飘摇的政治情势,这与晚唐行役诗的题材、内容和风格也非常相似。 “晚唐时期由于社会动乱、政治黑暗、科场****,导致出现大量处于漂泊、流离、困窘状态的失意文人,因而涌现大量的羁旅行役诗。
这些诗有的着重再现士人长期淹留客寓中的凄惶苦况,有的重在抒发士人漂泊他乡时的乡关之思,有的体现士人怀才不遇、沦落天涯的焦灼和愤慨,有的则表现士人关心时局、感时伤世的现实精神。 从这些诗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晚唐社会某些层面的真实面貌,特别是身处衰微时世的文人的末世情怀,进而深入体会晚唐诗歌的独特魅力。”[13]同样是抒发衰微时世文人的“末世情怀”,在情感内蕴上,与晚唐时代的诗作相比,赵蕃的行役诗内涵更显丰厚,几乎涵盖了晚唐行役诗人诗作的绝大部分内容,这也正是赵蕃行役诗的社会认识价值所在。
二是从文学创作理论与实践的角度看,赵蕃行役诗的突出成就,正是对宋代诗歌创作倡导“江山之助”的实践,也与当时的张元干等着名爱国词人“豪迈慷慨、沉郁悲愤”[14]的审美特质相呼应。 山水名胜可以提供作诗的素材,激发诗性灵感,这在两宋时期普遍存在而且具有积极的影响,如黄庭坚认为“诗到随州更老成,江山为助笔纵横”[15],杨万里也说“山中物物是诗题”[16]。 对此,古往今来,众多的文学批评家都有过许多精辟的论断,笔者在此不再赘述,而仅借用周裕锴先生的一段评述表明自己的观点:“就陶冶人格性灵而言,宋人相信自然山川中有一种与人性同构的灵气,因而,游历山川可以吸纳自然界瑰奇壮丽之气与幽深玄渺之超,使人格得以升华,使人性得以净化。”[17]这也应该是赵蕃行役诗的创作目的和审美价值之所在。
[1]李清文,__辉.论《诗经》“行役诗”的审美特质[J].学术交流,2003(11):144.
[2]李德辉.客寓意识与唐代文学的漂泊母题[J].社会科学研究,2006(5):70.
[3]苏轼.南行前集叙[M] / /苏轼.苏东坡全集(卷五十七).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9:1495.
[4]叶适.徐斯远文集序[M] / /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第六十册).理学汇编·经籍典.北京:中华书局,2008.
[5]陆游.寄赵昌甫并简徐斯远[M] / /钱仲联.剑南诗稿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2762.
[6]朱熹.答徐斯远[M] / /朱熹.朱子大全(二).晦庵先生朱文公集(卷五四).北京:中华书局,1989:947.
[7]方回.送胡植芸北行序[M] / /李修生.全元文(第七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33.
[8]北京大学古文献研究所.全宋诗(第 49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9]孙小梅.四时意象最爱秋:柳永羁旅行役词秋意象统计及分析[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04.
[10]张喜贵.论鲍照诗歌中的羁旅行役主题[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31
[11]彭定求.全唐诗(第十册)[M].北京:中华书局,1960:3824.
[12]李清文,__辉.论《诗经》“行役诗”的审美特质[J].学术交流,2003(11):147.
[13]严赛梅.晚唐羁旅行役诗的吟咏主题[J].咸宁学院学报,2011(10):31.
[14]钟伟兰.浅论张元干爱国主义诗词的艺术审美特质[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66.
[15]黄庭坚.忆邢?夫[M] / /黄庭坚.黄庭坚全集(第 1册).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255.
[16]杨万里.寒食雨中同舍人约游天竺得十六绝句呈陆务观(之九)[M] / /吴之振.宋诗钞补.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8:401.
[17]周裕锴.宋代诗学通论[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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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化产品以及针对有限顾客的个性化定制,将是越来越多喜欢网购的买家的需求点。就如同当京东商城一心只做电器的时候,它就成为了买家购买电器的首选,而当当网的行业标签则是图书。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浅谈三四线城市的电子商务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 要]电子商务时代,相对于一二线城市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三四线城市的卖家在经历急剧的改变。关注三四线城市电子商务,挖掘三四线城市卖家的个性和共性,探究他们的生活状态,展现他们经营店铺的独到思路和优劣势。
[关键词]电子商务 三四线城市 物流 货源.
【论文正文】
三四线城市是个什么定义?
按维基百科(英语:Wikipedia,是维基媒体基金会的商标)解释是一个自由、免费、内容开放的百科全书协作计划,参与者来自世界各地。这个站点使用 Wiki,这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编辑维基百科中的任何文章及条目。)的说法:三线城市是指比较发达的小城市,有战略意义的大中城市和经济总量较大的小城市。四线城市是指除去一、二、三级城市外,相对综合能力较差的城市。
一直以来,东部沿海城市尤其是长三角、珠三角的卖家倍受关注,这些地区的卖家数量多,竞争实力和创新能力普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其实在三四线城市也活跃着数量众多的卖家。总体看来,三四线城市卖家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 分布广泛,区域集中.
靠货源地起家的网商,一般都会呈现出群落现象。当一些人首先意识到货源优势尝试开店之后,往往可以带动一个村子、一个县城的电商速度和规模。也许背靠货源的卖家不是做得最大的,但一定是起步最容易的。当别的卖家为了找合适的货源千辛万苦勘探市场时,他们往往可以闲庭信步地从隔壁的工厂拿几件货先挂到网上,速度和成本优势显而易见。这些卖家广泛分布在全国各地,在大大小小的城市都活跃着卖家的身影。但是在数百个三四线城市中,大部分卖家集中在前五十个城市,有的行业甚至更为集中。
统计 2011 年 1 月~ 6 月,全国主营土特产的网店有 45.4% 来自三四线城市。从经营水平来看,2011 年上半年,三四线城市单个土特产网店平均交易额为 54257 元,略高于一二线城市;笔单价(每笔单成交总价 / 商品数量总数)为 78.5 元,略低于一二线城市。从地理位置分布来看,土特产网店广泛分布在不同的城市。这得益于中国地域辽阔,东南西北不同的城市都有各具特色的土特产。
从以上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地方特有产品的网店分布呈现非常多元化的趋势,并不集中在一些发达地区,有近一半的成交额来自三四线城市。
2. 实力悬殊、分化明显.
仅在三四线城市中比较,大部分卖家的经营水平、竞争实力等与位居前列的卖家相比有明显差距。比如女装行业前十个城市的交易额之和,相当于其他所有城市交易之和。特色手工艺品行业,前十个城市的交易额之和是其他所有城市交易额之和的 2.3 倍。
3. 特定行业亮点闪现.
尽管一二线城市卖家享有多样的利好条件,但三四线城市卖家的特定行业仍然拥有众多独具优势之处。概括而言,三四线城市卖家的优势主要源自两大方面:其一是靠近货源地,比如泉州的安溪是乌龙茶的主要区,这里的卖家单个网店的平均交易额是一线城市同行的 1.4 倍;其二是地处贸易中心,比如金华义乌是全球最大的小商品集散地,这里的卖家完成的交易量是所有二线城市交易量之和的 1.1 倍。由此可见,小城市极具背靠特有货源地的优势,一些本来没有电商意识,但被货源优势推着走的网商,更能实现低门槛、快盈利的发展路数。
1. 同质化程度的扩大导致的货源地缺货.
货源地也会缺货源?这不是危言耸听。例如在景德镇开网店的卖家做得好的不是当地有名的陶瓷大户,而是家里有手工作坊的自产自销的小户。景德镇盛产的瓷器主要偏艺术瓷,而在网上畅销的更多是日用瓷,产地大多来自广东潮州。潮州瓷器大多是机械化流水线生产的,产量有保证,而且看起来光洁度更高,功能性很强,卖相很好。虽然“室无瓷不雅”,但景德镇的艺术瓷市场主要还在于线下的实体店,每年销售给大量的游客,反而要依赖潮州的货源。可想而知,在日用瓷器这块,这类卖家并没有十足的货源,同质化竞争很激烈,所以产生了一个个瓷器产品的细分类目:陶瓷饰品。
2. 没有规模,物流成本更高,缺失电商发展的氛围.
做电子商务,物流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对于一些依赖土特产、地理位置更为偏僻的三四线城市卖家而言,棘手的问题是:开店尚未形成气候,电商产业链环节尚不完备。
青川能发的快递只有申通和 EMS。从青川发包裹到全国各地,首重10 元续重 8 元,相较于成都的首重 7 元续重 6 元是贵了不少。但快递公司也有苦衷,青川整个网商还没有做大做强,除了少量几个卖家能保证一定的发货量以外,大部分卖家还是属于有一单没一单的状况,这样快递公司每发一次车,件数不满,其实是亏本的,这样导致很多快递公司也没法长做下去。所以货源地卖家不仅要自己努力做大,还要团结更多的网商抱团发展,扩大货源本身的影响力,争取在货源端和配送端更有发言权,才能推动当地整体的网商环境。
3. 缺乏电商人才.
2010 年开始在四川省青川县开网店的邓超,他的小店在 2011 年因为公益性质参加了一次聚划算,一天之内卖出了 2000 多件竹荪,这让他见识了网络的威力。凭借几年积累下来的运营经验和后期持续的学习,他依旧走在行业前列,但是只要他没有坐镇网店,总有一些信息方面跟不上,他开始犯愁人才问题。电商人才的缺失,是有货源、又位居三四线城市卖家的最大痛苦之一。
1. 优势互补,打破货源地与物流地弱势局面,利用成本优势进行资源外包.
“哈他”是淘宝网上一家专售瑜伽垫的商城店铺。开在一个和瑜伽垫压根沾不到边的城市——河南洛阳。洛阳并不是瑜伽垫的货源地,快递的价格也比沿海城市贵上好几块钱。刚开始,掌柜郭柯还是选择先从货源地进货,然后为了方便运输,尝试将瑜伽垫卷起来卖,没想到效果不错。店铺越做越大,老板开始直接和瑜伽垫的厂家合作,进行定制和运输,将原来被动去货源地进货扭转为主动由厂家供货。既然店铺规模扩大,是否有考虑要搬到电子商务发达的地方继续深入?老板算了一笔账:成本上,洛阳的客服工资是 1000 元 / 月,一幢三层楼的办公室为3000 元 / 月,相比于江浙沪等沿海的大城市,成本节约至少一大半。
除了人力和场地成本,就是解决物流问题了,随着货发得越来越多,店铺开始和申通等物流公司合作,将货直接放到物流公司的仓库里去,所有的快递都由物流公司发放。
2. 专攻细分市场,以独特店铺风格独树一帜.
积极开拓渠道,保持有几款优势的明星产品。卖别人没有的东西,卖别人不卖的东西,做深做细,吸引小部分特定顾客群体。当其他商家的商品看起来千篇一律时,这边永远是风景独好。个性化产品以及针对有限顾客的个性化定制,将是越来越多喜欢网购的买家的需求点。就如同当京东商城一心只做电器的时候,它就成为了买家购买电器的首选,而当当网的行业标签则是图书。
选择好产品后,可以通过如下几种方式获得产品优势:(1)自己生产产品(含贴牌),有一定产品特色,价格未必有优势,但能满足小众市场的需要。(2)自己生产产品(含贴牌),产品特色不是很强,但有强大的成本控制能力,可以保证价格优势。(3)有良好的货源渠道,掌握有特色的产品货源,性价比不错,同类产品竞争不激烈。(4)代理知名品牌的线上销售,网上得到授权的同类店铺往往只有几家,竞争不激烈。
三四线城市卖家生存的关键在于寻找适合自己的行业和发展模式,特别值得关注的要点是货源优势。再在这个优势上,花心思去做一些差异化、特色化的产品路线,在营销上更思进取的话,也许可以走得更远。
在地理位置上,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之前局限于一二线城市的物流壁垒已经被渐渐打破,越来越多的人在三四线城市找到了自己的大卖家筑梦条件:离家近、人力成本低、产业链完善。制造业往往兴旺于三四线城市,只要打通电商通路,擅长以己之利补己之弱,这个隐藏的、低调的梦想国度,更多潜力等待被激发、被展现、被注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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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外宣翻译是为了传递信息和促进交流,让外国人更好地了解中国的过去和现在以及未来发展。为了更好地发挥对外宣传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际交流有效的开展,本文浅析了外宣翻译的特点,并结合外宣翻译的受众效果,提出了相关建设性的翻译策略和要求。
关键词:外宣翻译;文化;翻译策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对外经济和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对外宣传工作的重要性愈显突出,而这些“让中国走向世界,让世界了解中国”的对外宣传活动无法离开翻译这一媒介。因此,“翻译工作是对外宣传的一部分”。(沈苏儒,1992)
外宣翻译是“把大量有关中国的各种信息从中文翻译成外文,通过图书、期刊、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国际会议,对外发表和传播。”(黄友义,2004)
为了更好地发挥对外宣传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际交流有效的开展,本文浅析了外宣翻译的特点,并结合外宣翻译的受众效果,提出了相关建设性的翻译策略和要求。
外宣翻译(C-E translation of Publicity Materials)可以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去理解。
广义的外宣翻译包罗万象,几乎涵盖所有的翻译活动,包括各行各业、各级部门从事对外宣传有关的翻译活动,即人们常说的“大外宣”的翻译概念。
狭义的外宣翻译包括各种媒体报道、政治、文献、政府文件公告、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介绍、公示语、信息资料等实用文体的翻译。
外宣翻译是翻译的一种特殊形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外宣翻译,顾名思义,是要完成那些对外宣传材料的翻译任务,所以“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即基本上都是中译外。”(黄友义,2004)外宣翻译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把大量有关中国的信息翻译成外文,并通过各种媒介,对外发表和传播,让外国读者准确地理解译文所传递的信息,从而更好的了解中国。
在我国,外宣翻译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将中文译成英文,或者是其他外文,向世界传播来自中国的声音。凡是同外国人有来往、有接触,影响到外国人在中国的吃住行等方方面面的翻译都可称为外宣翻译。外宣翻译是一种具有鲜明文化特性的(Culture specific)交际现象,译者在翻译外宣材料的时候,其实就是在进行跨文化的交流工作。
外宣翻译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外宣翻译的目标读者是“外国人,不是中国人”。所以外宣翻译工作者只有充分认识和牢记其目标读者的不同,才能很好地完成“让中国走向世界,让世界了解中国”的任务。
翟树耀曾说“把外国人当作对中国的知识一无所知准没错。”赵浩生先生也曾说过“美国一般的人民,包括大多数国会议员、政府官员对中国所知有限。”(赵浩生,2001)
关联理论的创始人Gutt指出,不考虑背景知识,而想把同样的思想传达给任何人,这是办不到的。面对不同的受众,我们往往不仅要改变说话方式,还要改变我们想表达的内容。所以,中国外宣翻译同其他类型的翻译不同的是,一定要首先采用读者易于接受的策略,以确保在宣传内容方面获得认同。
在遵循翻译的共性原则的前提下(所有翻译工作都需要遵循 “信、达、雅” 的标准),外宣翻译工作者还要熟知并运用“外宣三贴近”的原则。(贴近中国发展的实际,贴近国外受众对中国信息的需求,贴近国外受众的思维习惯)(黄友义,2004)
对外宣传的任务就是“让世界了解中国”,因此外宣翻译要最大程度地保证其交际功能。交际翻译要求译者要潜心研究外国文化和外国人的心理思维模式,善于发现和分析中外文化的细微差异和特点,时刻不忘要按照国外受众的思维习惯去把握翻译。在充分了解原文的基础之上,进行跨文化意识转化,在翻译过程中有所取舍,调整文体,满足受众的接受心理,选择通顺易懂的语言,以保证交际目的的实现。(于杰,2010)
英汉两种语言有着各自不同的语言规范,在词法、句法和修辞等方面差异较大。从用词方面看,汉语表达趋于雅,英文趋于白;从句式结构方面看,英语注重形合(hypotaxis),汉语侧重于意合(parataxis);英汉两种语言在表达风格上也存在巨大的差异。汉语的宣传材料相对来说通常含有过多的华丽辞藻和修饰语,而英语比较注重客观事实,平铺直叙。外宣翻译时,译者要去掉那些不必要的修饰词,以保持外宣译文简洁直观的特点。
(祁世明, 2009)
例如,每场会议召开时总会出现“胜利召开”的说法,若直译成“ the meeting is now successfully convened”,而外国读者则会以为会议之前有许多阻碍。又如,“不切实际的幻想”若直译为“impractical illusion”就不是很恰当,因为幻想本来就不切实际。再如,“不幸的悲剧”若直译成“unfortunate tragedy”也是不合适的,因为悲剧本身就是不幸的。(林本椿,2004)
因此,汉语中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富有文采的表达在英语中都变成了非常客观简洁的表达“smash”(彻底粉碎)、“Travel a lot”(走南闯北)、“overjoyed”(欢天喜地)、“spotless/pure white”(洁白无暇)、“featureless/ordinary”(平淡无奇)。
一些拼写正确、语法也看似通顺、十分“忠实”原文的译文,因为其话语构建方式没有考虑译文语读者的接受心理,违背西方受众的习惯传统,同样在英语语境中格格不入,难以得到英语受众的认同,从而无法取得译文的预期效果。
例如:创造绿色饭店,倡导绿色消费(莆田东方国际大酒店)译文为: Establishing Green Hotel Initiating Green Consumption。
上述翻译改为Green Hotel Green Consumption足矣。
再如翻译“地大物博”、“团结与进取”时,译为“vast territory”和“unity”, 采用了舍形保义的方法,使用简练的语言有效地传递了信息。以上翻译都遵循了英语的表达习惯,避免了文字的堆砌,因此符合了读者的接受心理。
中西方文化上的差异,导致思维习惯和表达方式上有着显著的不同。许多中文里约定俗成的词句原封不动地翻译成英文后,不但难以达到忠实地传达中文原意的目的,反而会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著名对外传播专家段连城先生也曾指出:“我们不可低估外国读者或听众的能力,但也切勿高估一般外国人对我国的了解水平。”(段连城,1992:123)因此,对于汉语外宣稿件中的历史事件、地理名称、专门机构、政治术语和口号、行话和俚语、传统节日、特有的饮食文化等等,必须加予注释说明,这样外国受众看了才不会云里雾里,不知所云,才能达到对外宣传的目的。
如:“五·四”运动 the May 4th Movement of 1919 against foreign imperialism and domestic feudalism; 西安 Xi’an, the place of the world-renowned Terracotta Warriors;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NPC), China’s top legislature;希望工程 Project Hope, a program to collect money from all sectors of society to support education in poor areas ; 春节 the Spring Festival, the Chinese New Year’s Day等等。
在外宣英译中,有时可借用国外熟知的典故、人物或地名等来比喻汉语中出现的相似属性的典故,即采用归化的方法。归化是指以原文化为归宿,要求译者向读者靠拢,用读者所习惯的表达方式传达原文的内容。如我们常将中国古代的凄婉爱情故事中的梁山伯与祝英台比作莎士比亚笔下的“Romeo”和“Juliet”。
张健教授在《新闻翻译教程》一书中指出:“归化是文化特性的诠释,而异化则是文化特性的保留,即译文不仅要忠实地传达原文‘说了什么’,而且要尽可能展示原文是‘怎么说’的,以便最大限度地再现原文在语言文化上的特有风味。外宣就是要向国外宣传中国、介绍中国,为此,异化翻译和直译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综上所述,根据外宣翻译的特点,要求译者应具备“外国人不是中国人”的意识,注意内外有别,注重中外读者的思维和心理差别,根据英文表达方式及国外受众的思维习惯和接受心理,对中文原文进行适当的加工,即通过删减、增添、编译或重组等方法策略,增强译文的可接受性,从而达到对外宣传与交流的目的,真正使中国走向世界,使世界了解中国。
[1]NEWMARK P.Approaches to Translation[M].Shanghai: Sha
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1:40-48.
[2]陈小慰.福建外宣翻译的现状与对策[C].福建省外事翻译研讨会,2007.
[3]段连城.呼吁:请译界同仁都来关心对外宣传[M].《中国翻译》编辑部.中译英技巧文集.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2:123.
[4]范锋.浅谈外宣翻译中“译前处理”的运用[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125-127.
[5]黄友义.坚持“外宣三贴近”原则,处理好外宣翻译中的难点问题[J].中国翻译,2004(6).
[6]林本椿.英汉互译教程[M].上海:上海百家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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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权利与自然权利、自然法、自由、人权等概念一样,是西方文明史,尤其是西欧中世纪史中的关键词,失去它们就失去了西方近代文明的核心内容,也就无法完整地理解西欧的历史。但“主体权利”一词在以往国内学界的话语中,却很少有人使用和提及。侯建新教授在其著作《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1]中将中世纪的个人权利或原始个人权利表述为主体权利。这不仅是一个历史概念和历史知识的创新和使用,更重要的是,为认识和把握西欧的历史,尤其是西欧的社会转型开辟了一个颇有价值的观察视角。
《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以下简称《社会转型》)是一部对社会转型时期西欧和中国进行全面比较的著作,是作者在前一部著作《现代化第一基石》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的结果。该书在分析西欧资本主义概念及资本主义起源的经济、法律、文化、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等缘由的基础上,对中西方社会从政治制度、农业劳动生产率、农业雇佣经济、乡村基层组织、农民生活消费水平、乡村借贷、农业变革目标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全书分上篇和下篇两部分:上篇为西欧篇,有6章,下篇为中西比较篇,有7章。正文有13章,加上引言和3个附录共有17个部分。本文拟就书中创新使用的“主体权利”概念及其在西欧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谈一点个人的粗浅认识。
在作者看来,从一般意义上讲,西方的现代化主要是市场经济加契约性政治制度,而无论市场经济还是近代政治制度构架,都离不开个人权利发展。中世纪那种以潜在的个人权利为核心的等级权利与近代个人权利之间并没有一道鸿沟。虽然日耳曼人文明的历史不长,国家的形成较晚,其最初的各蛮族国家的建立不过始于公元5-6世纪,但他们很早就具有个人财产意识,并在中世纪里拥有上千年权利斗争的传统。总起来看,西欧的成功是个体发展与社会发展、物质发展与精神发展双向互动的结果。就精神层面而言,传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作者认为,西欧的传统是由日耳曼先人的马尔克制度、古代罗马法和中世纪基督教思想三大要素构成。大约自12世纪初显近代西方文明的最早雏形,主体权利观念自那一时期起逐渐浸润了西欧社会的整个肌体,包括它的法律政治制度。如同儒家思想深深弥漫于数千年的中国传统社会一样,西欧的历史到处都可以发现主体权利及其实践的足迹。即使在农奴制最残酷的条件下,社会下层和中层也可能有团结和抵抗的手段,使社会很少出现东方式的专制政体,也很少出现剧烈的社会震荡。主体权利是无形的,也是有形的,没有它,可能不会在英国13世纪初就出现被称为现代人权思想之源的“大宪章”和半个世纪后继而出现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国会。尽管这些权利是原始、有限的,但重要的是它开启了现代权利之门,它们是现代权利思想的母体,是一系列发展链条中的最初的、也许是最重要一环。正是它们的不断实践与发展,使西欧很早走上了一条有别于其他地区和民族的发展道路。所以,作者说“没有主体权力就没有现代市场”、“西方的成功是经济的成功,但绝不仅仅是经济的成功。”
多元的社会结构和政治体制是近代西方精神文明的核心要素。作者认为,这一核心要素的基础和前提是中世纪的原始契约性贵族等级制,而原始契约关系的基础与前提则是以潜在的个人权利为核心的主体权利。在西欧中世纪社会活动的主体之间,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尤其在王权和其他社会力量之间,存在着既紧张又合作的关系,这是一种原始的契约关系。当各活动主体(或各阶层)间产生矛盾和冲突时,双方主要从保护自己利益的角度而非取代或推翻对方的角度出发,采取谈判、法庭斗争、货币赎买、甚至是战争或战争威胁等手段,使彼此达成一种妥协,建立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社会关系不断重新配置组合,并且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
在社会的上层主要是王权与教权、王权与贵族之间的契约关系。在教权与王权之间,11-13世纪的“教皇革命”就是教皇与王权争夺主教授职权及其所引发的教会与世俗权力关系的一系列重大变革,其结果是教权与俗权双方谁也没有被谁吃掉或取代,而是达成一种妥协,出现教权与俗权的并立、教权法律体系与俗权法律体系之间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在王权与贵族之间,由于西欧的国王是诸家大贵族中的一员,早期的国王由贵族会议选举产生,国王的消费由自己承担而非国家税收承担,这样,国王与贵族之间有着某种承诺或“约定”,一旦一方违约,即使国王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放弃原有的承诺,甚至举兵共讨之。13世纪初由英国约翰国王和25名男爵作为执行人签字的《自由大宪章》可认为是国王与贵族关系第一次诉诸文字的“约定”,该约定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一步作了调整。如果说《自由大宪章》是以王权的让步而告终,那么半个世纪后英国等级会议的召开则是以王权更大的让步而达成新妥协,等级会议对约翰王的要求和限制比以前更多,其中更多地表现了普通自由民、骑士下层的利益。所谓等级会议,其实质是等级契约,即王权与不同等级以及不同等级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契约。这种等级契约关系在中世纪是颇为突出和典型的,所以作者称西欧中世纪为原始契约性的贵族等级制。
在社会的下层,主要是领主与佃户之间包括与农奴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关系。西欧生产者个体在进入文明社会前就有了较强的独立性,在马尔克公社传统、习惯法、罗马法的影响下,在领主的庄园里,即使在农奴制最残酷的时代,领主和领主管家也不能不经过法庭直接治罪于某一个农奴,而要根据习惯法并在庄园法庭上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裁决。在庄园管理中表现出的除法庭干涉以外不受任何干涉的司法独立性的传统,使西欧农民即使在农奴制最残酷的时期也能够或多或少地保持一些个人权利,使其个人财产和财富得到了普遍、有效的积累。例如,中世纪初期被称为任意税的塔利税,农奴为嫁娶儿女而缴纳的婚姻捐,农奴没有迁徙的自由,没有遗嘱权和财产权等,这些不自由的依附印记到了中世纪中期以后,经过反复的较量和斗争都被逐个取消。显然,生产者个人权利,尽管是有限的权利,甚至是最低限度的权利的扩大和保障,有利于生产者劳动生产率的稳定和提高,保障了社会财富的积累,从而推动了社会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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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入,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剧和社会阶层分化的加速,不但使转型前的弱势题的凸显,而且影响到社会稳定,降低社会的整合力,甚至有可能阻碍了社会的持续发展。困此,建立一个面向弱势群体的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既是缓解其生活压力的必要举措,也是社会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深入挖掘弱势群体医疗保障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研究弱势群体医疗保障困境形成的原因以及从法律的层面来思考探索解决弱势群体医疗保障问题之道,我国法学研究界,尤其是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研究者们都应当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作出积极的回应。这对于完善我国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协调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医疗救助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一项面向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行为。它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其目的是将一部分生活处于低收入甚至贫困状态的社会弱势群体网罗在医疗保障体系之中,通过实施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支持,以缓解其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医治造成的困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增强自我保障和生存能力。这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从医疗救助来看,针对的主要是收入极低的人群,帮助他们减轻大病医疗负担,而对那些位于极端贫困人群之上的大量边缘贫困人群和相对贫困人群的关注不够。缺乏统一的救助制度与机制。
社会救助法起草多年仍搁浅,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医疗保障问题逐渐成为困扰中国社会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在2002年以来历年的《社会蓝皮书》中,零点公司关于“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的调查表明,对“社会保障”和“医疗制度改革”的社会关注率基本上都名列前6位之中。医疗保障问题对城乡贫困家庭的影响更大。在中国的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因素要占30%至60%,个别地区高达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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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计算机已经应用到生活和生产的方方面面,对计算机熟练操作与运用成为社会选择人才的一个重要素质要求。目前,中职院校在大力开展专业技能教育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学生计算机能力的培养,以期学生成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合格的技术型人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职教计算机教学特点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计算机已经进入千家万户,成为不可缺少的必需品。神木县神木职教中心在学生的专业课程中,也将计算机设置为基础课程。神木职教中心的学生要想顺利毕业,必须考取计算机技能证书。神木职教中心的学生素质不同,所以计算机基础自然不同。要想在计算机教学中取得丰硕的成果,就要将他们的兴趣激发出来。在实际的学习中,结合身边的例子将网络世界带入到学生的生活中。计算机教学中,因为学生的基础参差不齐,所以不能一蹴而就。教学方法上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由浅入深法则。实现丰富多彩的教学模式,才能提高学生的计算机技能。
关键词:职校教育;计算机教学;技能培养
互联网的发展,学习计算机技术成了当今的潮流。从孩子到老人,基本上已经熟悉了网络世界。但是在学习的过程中,各种各样的问题不断出现。在神木职教中心教学的过程中,学生们不懂就问是我上课的准则。正是因为他们的提问,才能提高教学课堂的质量。学生们有了问题,不是马上进行解答,在他们思考过后,通过耐心的指引来纠正学习中出现的错误。只有这样,解题的思路才会在学生们的脑海中根深蒂固。学生们有了成功的经验后,学习上会更加的努力,才会有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鉴于神木职业学校的培养目标,必须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学生技能为中心,建立完整的课程体系。实施有效的计算机教学,教学模式和考核评价体系的建立非常重要。
1.1 学生基础差,兴趣低。因为职业学校学生的文化基础存在薄弱的环节,所以大部分的学生基础较差。上课时,对计算机的兴趣不高,导致课堂质量大打折扣。
1.2 课程与就业脱节。神木职教中心计算机课程的开设是为了学生将来的就业。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不难发现其中的问题:教学的内容形式单一,不合理的课程较多,课程基本上和学生的就业方向没有关系。学校的条件有限,学生更加谈不上对计算机进行实践,导致了计算机教学和就业脱节的现象。
神木职教中心的计算机教学和学生的就业挂钩。学生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技能的培养。只有将知识的学习和技能训练结合起来。才能有所作为。神木职教中心的计算机课程体系主要有两个模块:第一,“基础技能模块”。其中是简单的理论基础和上机操作;第二,“专业技能模块”。此模块是学习模块主要针对学生的专业以及就业的方向进行学习。学校在专业的分类上主要是将计算机进行小专业的分散,学生们可以自由的选择自己所喜欢的专业,同时可以进行多模块的学习。两个模块的具体的内容和分类如下:
2.1 基础技能模块。每个学校中计算机的基础课程是学生必须要掌握的部分。神木职教中心所有专业全部要学习此模块,基本上学生将会花费一年的时间进行学习,主要分为两个小模块:计算机基础模块和办公自动化模块。
2.2 专业技能模块。接下来的学年中,学生们需要充分的掌握计算机实践应用基础。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学校可以设置多个专业。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模块,此模块中所有课程的设置都是中心课程:第一,电脑的组装和维护的模块:让学生学习计算机的组装和维修,从事销售和服务;第二:网络技术模块:局域网的嫁接在现代互联网中必不可缺,将网站和网页进行统一性的构建;第三,广告设计模块:众所周知的平面设计以及Photoshop属于此范畴;第四,动画设计制作模块:主要学习的是FLASH、3DMAX;第五,影视制作模块:课程为AdobePremiere、Maya;第六,程序设计模块:其中包括VB程序设计、C语言、ASP程序设计等。此模块对教师的要求同样较高,教师们要对各项软件精通。
教学课堂质量,直接关系着学生的学生学习能力。教学课堂的质量和计算机教材选用直接挂钩,实践和实例教材尤其重要,教师们也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完善校本的教材。计算机教学的目的就是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以及创新能力。这就要求教师丰富教学的手段,才能提高教学效果。通过在神木职教中心的几年计算机教学中,得到了以下的几种模式:
3.1 多媒体教学,讲练结合。多媒体技术已经被应用到教学方法中,基本上所有的教室都已经安装了多媒体技术。在学习的初级阶段,多媒体技术的演练有利于学生兴趣的提高。同时多媒体教学不能过度,否则学生也会感到厌烦。
3.2 案例引导,任务分解。学习的主要基点是学习兴趣的提高。单调的教学课堂学生们最为厌烦。计算机教学的过程中,学生们比较感兴趣的是实例教学。教师在讲课的过程中,可以进行图文教学,吸引学生的目光。将每节课的内容设置成多个任务,循序渐进的学习,适合步骤较多、较复杂的内容。这样就可以轻松的完成教学的目标,同时学生的分析和解决能力都能够得到提高。
3.3 设疑自学,设错分析。计算机的学习,不能仅靠教师的课堂讲述,学生的自学非常重要。计算机学习中,一旦出现了问题,就要求学生自己去摸索,找到问题答案。神木职教中心的学生学习能力较差,所以教师要大胆的放手一搏,增加问题,让学生们自学。将自学的方法交给学生,让其通过身边的工具进行自学能力的培养。对于难点课程,教师可以不对学生进行讲述,等到学生产生疑问的时候再进行讲述。例如在学习C语言程序设计时,学生自己编写程序的步骤非常重要,同时实际操作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改正,在学生的脑海中留下深刻的印象。
3.4 激发学生的兴趣,调动积极性。学生的积极性是学习的动力,有了兴趣才会将积极性展现出来。计算机理论学习和操作的过程中,难点总会存在。经过充分的探讨后,将问题解决,发现其中的乐趣,增加学习的兴趣。有了成就的喜悦感,学生们才有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3.5 因材施教,科学组织教学。考试是每个学校教学中必有的过程,这样可以检验学生的学习情况,了解他们属于哪个层次。计算机教学过程中,要制定合理化的教学方案,根据学生之间的差异进行因材施教。一旦班级的人数过多,教师要注意避重就轻。多媒体的教学应用中,要进行适度教学,学生们的实践操作环节至关重要。在理论教学环境中,适量的作业布置之后,并定期性的检查。上机实践的环节中,激发学生的兴趣,解答疑问。对于计算机基础较好的学生要重点培养,采取让优生当组长辅导组员的方法,兼顾学生的技能培养。
3.6 设置任务,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计算机教学课堂总是有限,课下学生们要进行主动性的学习。教师们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布置任务,让学生们有顺序的进行学习和思考。学生主动学习的过程总是会遇到新的问题,带着问题去学习,才能找到解决的方法。
神木职教中心每年都会实行教学考评,学生们的评价成绩,直接显示了教师教学质量的高低。学生们如果对教师的考核评价关注程度较高,就说明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兴趣较高。考核上主要分为笔试和上机测试,但是此评价上仍然有较大的弊端。学生们的考试只是简单的应付了事,根本就没有将学习技能放在心上。所以考核评价工作要细心准备,提高学生的技能运用能力。才能为学生带去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学习技能。
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已经成为现代的潮流变化的趋势,学生们只有学到了一技之长,才能对将来的就业有所帮助。教师们在教学中要因材施教,积极的培养学生的教学技能。神木职教中心的计算机教学还有很多不足,需要教师和学生一起完善。教师要在改革中,克服难题,从而向社会输送专业人才。
[1]曾碧卿,邓会敏.培养计算机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实践教学优化[J].计算机教育,2011,12.
[2]刘太安,张念鲁,韩威.面向能力培养的实践教学体系改革[J].中国成人教育,2010,18.
[3]王诗文.高职院校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J].职业技术教育,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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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依托于因特网而发展起来的新型营销方式,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而被各行业广泛运用。目前,以因特网为基础的贸易活动/额正在以每年翻番的速度不断增长。预计在不远的未来, 这种贸易活动/额将在工业化国家贸易总额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去年(2014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调查数据表明, 我国网上购物大军达到2000万人,网上支付的比例增长至近半数。网上购物市场巨大,网上购物者半年内累计购物金额达到100亿元,而就手机一项而言,半年内的网络购买力达在300万部以上。由此可见,中国1亿网民的背后蕴涵着怎样一个巨大的市场,抓住网民需求的互联网商业应用,将能产生怎样的经济效益啊! “钱”景无限的商业网络应用, 吸引着众多的现代企业,把企业自身的发展与个体消费者的需求联系在一起,把凌驾于二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作为一种潜力巨大的新型商务模式加以研究和开发。个体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成为了企业制定经营策略特别是制定营销策略的起点和基础。电子商务这种特殊的消费形式, 而又面对非特定的消费群体,个体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不仅有别于传统消费方式下的个体消费心理,而且表现得更加复杂和微妙。新营销模式要求企业采取新的营销手段,企业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参与者——个体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特征研究程度,不仅对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具有重要意义,更直接影响着电子商务的经营效果和企业自身的发展空间。
网上购物行为源自个人消费意向的积极行为, 统称会花费较多的时间到网上的虚拟商店浏览、比较和选择。网上虚拟商店这种独特的购物环境与传统交易过程截然不同,这种购买方式引起了消费者的好奇、超脱和个人情感变化。在网上, 个体消费者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向商家提出各种要求, 不必再受传统交易过程中营销人员的影响和干扰,可以完全以自我为中心, 根据自己的想法挑选商品, 在消费中充分表现自我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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